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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十大问题【2】

2010-12-26 03:5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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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大会的特殊权力问题

物业管理中引起矛盾和争议最多的主要在于公用部分的使用与管理。当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整个社区就成为一个整体,权力集中于业主大会而非单个业主。

当业主大会实行多数票表决通过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未按时缴费的行为应理解为是对其它业主权力的侵害。如由业主大会实行对物管企业的委托等于是业主大会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证委托合同的执行。

物业管理的缴费应变成是业主的利益共同一致的行为,而非单个业主的行为。

四、业主大会基金的设立问题

基金指:1、物业管理的费用;2、业主委员会的维持费用;3、国家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4、物业管理的前期开办费用。

条例第四十三条执行协商价格的方式并从包干改为佣金制。

同意和接受管理费预算是业主的选择,包括购买新建物业时的选择。一旦同意和接受了该预算建议就必须执行。提高或选择高额管理费预算是业主提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应按市场竞争的定价原则执行。

尽管业主拥有的份数相同,但设计功能、用途不同的建筑份数交纳管理费的比例不同。商业、办公的管理费交纳系数应高于住宅、公寓的交纳系数,高级公寓的交纳系数应高于普通住宅。该系数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或按设计功能的差别确定。

规定法定的基金交纳基准日是因为从该日起即为业主对业主大会的欠债日。

五、基金的缴纳和管理问题

基金的缴纳是业主自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非物业管理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尽管该收缴工作可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但业主不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欠债。而任何业主的欠缴行为都造成业主大会对委托管理合同的违约,是业主大会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的欠债。

不管使用人与业主之间的租用约定中如何规定,使用人并不可免除缴纳基金的法律责任。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豁免该法律责任,并可防止业主不交纳该基金和管理费而能从使用人手中收取租金。

不管实际使用人是否是直接从业主手中租用该单位,转租人可以代业主交纳基金的证明扣抵应付业主的租金。

抵押权人等同于业主负有交纳基金的法律责任。

现阶段基金除存入银行之外不得用于其它投资,尤其不得用于风险投资。但今后可将一部分余额基金进行国债交易或委托保底的资金信托管理。

基金管理的账务中其主要的来源为:1、为支付日常管理而收取的费用;2、为公共维修支付而收取的费用;3、通过公用部位的经营而收取的费用;4、为支付业主委员会开支而收取的费用;5、基金缴纳中的罚款与存款利息。其主要支出为;1、日常管理的必要支出;2、中大型公共维修的支付;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支出;4、为公共利益而提供的必要支出。

上述中的大部分收缴工作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但基金的支出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报告,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除少量日常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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