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专家访谈 > 正文

物业管理十大问题【4】

2010-12-26 03:5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

一般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已在第一业主行使前期委托管理权时,将该事宜在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中按业主公约的规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代行有关事宜。业主大会成立后可继续此项委托工作,也可不再委托。业主大会的基金账户归业主大会,不管收缴与财务工作是否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但该账户的款项支付权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开设的该物业管理区域的账户不同于业主基金账户,也不同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账户。不能用物业管理企业的法人账户代替项目物业管理的账户,可以防止物业管理企业挪用、混用项目资金,并增加了该账户的财务透明度。

根据委托管理的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并没有为业主垫支管理费支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应允许保留一笔特别基金以应付垫支。

当建筑物及公用部分的产权权益已明确之后,就不存在建设单位或第一业主占用与转让的问题,也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任意占用与经营的问题。原草案中的相关条款可取消。

尤其是采用佣金制方式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借任意定价采购或委托专业服务而加大服务的成本,防止提高佣金的提取数额。

普通住宅执行国家定价的无法采用佣金制管家式管理。非国家定价的市场协议价格的管理应限制或不得使用包干制而应鼓励佣金制,佣金制有利于竞争。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之外的价格均应属非政府管制的市场价。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当社区停车位不足时应招标决定,但招标的办法与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可用保底价格价格定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出租或经营公共部位,以调动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有益于业主的公共利益,也可委托用招标方式,并增加物业管理企业的佣金或报酬。

十、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般民法的规定,委托方并不能解除委托事宜的最终法律责任。但物业管理中的委托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会出现物业管理企业的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业主大会或委托方负责最终责任的问题。

在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中,公用事业团体组织不得采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出据无托收划账的账户收费的方式。

物业管理企业此时在代表业主大会履行职责,尤其是需承担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时更应有法律保护物业管理企业行使权力的条款。

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性终止一般为极端现象,政府有权为保护公众利益做出决定。政府的这种经业主申请的保护性措施无需补偿。

物业管理企业应有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应有限制性条件。

业主大会有违约不等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严重的程度可由地方政府视情况而定。

保留选聘的必要时间也是对业主的一种保护,要防止出现管理的空缺,如垃圾清运与管理一天都不能停。

不管何种原因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应予保证,给予业主大会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就应给物业管理企业取得报酬的保证。

对业主委员会的时间限制是为保护业主权益,要求业主委员会主动解决矛盾与问题。

法律上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使建筑物管理处于失控现象是政府的责任。

即使已保留了招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时间,也不能成为原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使建筑物管理区域失控的理由。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