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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十大问题【3】

2010-12-26 03:54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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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主公约问题

业主公约相当于管理区域内部的自治法律,并应在内部的管理中有制约能力。

第一业主无权建立业主大会章程 尽管可代拟 ,但必须先备案业主公约,才能开始销售工作。因此应力争将业主大会章程中有关的议事组织等内容合并于业主公约,使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前能了解业主大会组织章程的有关内容。同时可以不另行设立业主大会章程 而将业主公约作为二者合一的文件。

有可能业主公约是第一业主制定的,因此在公约中特别注明 五 款是必要的。同时是对第一业主未售出物业必须承担管理费和基金缴纳义务的强制规定。

如第一业主在销售前和公约中已明确了公用部分的权益归属和使用规则,则不存在第一业主能将公用部分再转让和占用的问题,也不存在涉及占用、挖掘等问题了。

公示的通知或多数人已知的会议并不因少数业主未收到通知或未参加会议而被认为无约束力。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双方是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这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应按合同关系处理 包括诉讼 。而公约中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大会行使权利的,不能出现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保护性条款。但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业主大会主张自己的权力。

政府的工作任务之一是要保证在充分允许业主行使民主自制权力的同时,防止因民主自治能力无效时使建筑物失去控制或管理而处于危险状态之下。当业主自治过程中出现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政府可在业主提出要求时行使政府的特殊权力,解决上述问题。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所定的守则或制度应经业主大会批准,或在业主公约中明确,或在委托合同中授权或批准,成为公约的组成部分。

府销售管理办法中已规定了房屋预售之前必须有物业管理的条件,因此只能由第一业主行使前期物业管理委托权。

不可分割份数与业主份数是物业业权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自治的权力基础。因此应在物业销售前就经过预测确定,并以最终测量后的结果为准。因土地出让合同中可销售物业的面积是确定的,公用部分是按比例计算的,公用部分的增减并不影响份数的比例。而份数的计算已精确到平方米的100份之一,因此如果最终测量的结果误差少于3%时,对份数的影响不大。或政府可规定,在实测后允许对份数做出不大于一个系数的调整。

包干制指以固定数标准收费提供服务,以降低费用支出,取得余额做为利润的服务管理方式。

佣金制指由业主决定服务的水平及收费的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实际成本均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按提供服务的成本计算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做为利润的服务管理方式。

八、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问题

目前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招聘条件并不充分,尤其是物业建成之前的招投标条件尚可能不完备。因此是否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应成为强制条件。当法律已能保证业主的权力能通过充分的民主自治的组织行使时,招投标就并不重要了。第一业主如果不能选聘好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工作,会影响其的销售工作,这本身已成为一个限制性条件。

保修的责任在建设部的有关法规中大部分为施工企业的责任。

基金的建立和物业管理的工作只能开展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因此法律上应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先行建立基金与收费和先行支付管理费用,以保证建筑物管理的权力。

对分期分批但按一个总不可分割份数计算业主份数竣工交用的小区,应允许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过渡的办法,否则会出现有大量业主入住但无法组建业主大会的现象,或出现一个社区会所只能在前期完工的区域中按份数分配,而后一个完工的业主无法享有份数的问题,或后期完工的业主无法行使权力参与管理的问题。

将资质等级改为技术管理等级更为合适,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其注册资本的多少并不应成为其资质评定的重要条件。物业管理企业靠管理与服务而非靠公司资产来完成经营活动。因此只要有适当的注册资本就可能提供优质的技术与服务。

对管理的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审核是必要的,但最好由当地政府实施,而非全国统一的资格审核与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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