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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晓东:权力、利益、权利与责任——略谈中国物业管理的流变【3】

2013-09-23 21:2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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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利

2002年,中国股灾,同时也正是全国房地产市场酝酿着极大动作的时刻,有心人应看到新型业主已崭露头角。这一年还是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本命年,一批深圳物业管理企业走马换帅,这一年当中,房价象注射了激素一样猛涨的同时,各地区业主的骄横态度也同样膨胀了,在青岛、在烟台、在济南,这一年笔者看到了更多次、更严重的业主指着物业管理员工鼻子骂的现象,当房地产商所营造的神圣光环逐步散去之后,留给大家常常是一片狼藉,常言道“人心不足蛇吞象”,传统的售后服务、“免费送N年管理费”这样的回馈已远远不能满足业主们作为一个受害者的报复欲望了,这一跳跃的最后标志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被迫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名不正则言不顺,因为物业管理的确缺乏对任一业主的任何一种制约和制裁,而“管理”流于空洞,“服务”必然打折,往往越是在高端的楼盘,业主就越将他的身份与地位更强有力地带到社区里,于是,就有了“保姆型”物业管理的勃兴。

鲁迅曾经说过:悲剧是把美好的东西毁灭给人看,喜剧是把丑恶的东西撕破给人看。但这里要补充一句,如果有人把美好的东西当作丑恶的东西去撕破和毁灭,把丑恶的东西当作美好的东西去标榜和赞扬,这就不是什么悲喜剧,而是荒诞剧、丑剧或者闹剧了。中国的业主维权,常开始于悲剧与喜剧,而结束于丑剧和闹剧。--近年来,北京王海“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存在必要”、广州某小区两家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同台竞技和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204合同”逼迫住宅局动用行政权力这些剧目也都充分展现了这一点。

“业主”一词,对中国物业管理员工而言是一袭泪水,一声叹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子的惟一陪嫁,它不仅仅是理所当地被欺侮和蹂躏的,业主们唯有不断地将他们的财产权凌驾于物业管理员工的人权之上,这才充分表示着业主们存在的价值。由于文化背景的区别,中国人的权利观至今仍然不等同于西方的“天赋人权”的权利观,在多数中国人看来:“权利”的概念就在于“我能做什么,我要做什么”的一种权力权,换言之拥有权利就是较周围人有着更加特殊的权力和利益;或者,权利就是要将一成不变的规则再去变一变,这样的权利与公平、自由、人权无关,与权利自身具有的本体属性无关;所以,在中国的很多地方,“业主维权”往往没有真正开始就已经被用滥了。

人权是道德产生的基础,依据“伙伴身份原则”、“行善原则”、“社会责任原则”、“诚实行为原则”这样一些基本的原则,英国的法学家米尔恩确立了七种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受到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对待权和儿童受照顾权。除了第一项和最后一项以外,其他的五项都是当今中国物业管理员工应当得到但常常被漠视的权利,甚至大多数公司都将“任何情况下不得打骂业主”“遇到业主打骂,要默然忍受”作为公司的禁令和基本要求。相对应的情况,财产权则压根不属于人权的范畴,今天的很多中国业主套用蒲鲁东的话说:财产就是盗窃。

业主以“维权”形式的利益诉求和争斗将长期存在,但是作为物业管理却常常不具备给予或不给予某种权利的资格,而每一个业主在对待物业管理方面的任何一个积极或消极的态度,最终都会以某种形式回归他自身,而且,由于免费搭车和行为的外部性,其它的业主因此而遭遇痛苦和不幸,“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就成为一种可以预期但是难以改变的现实了。

其实,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沟通和合作,通过积极地解决问题,完全能够保障作为一个业主在社区内部应有的权利,但这只是一种想象中的景况,一定比例的拒绝沟通和拒绝合作,直至通过拒缴费用来取消掉权利义务关系本身,直接受害者是物业公司,最终受害者则就是全体业主。所以,就象加缪反复宣称的“唯一的哲学问题就是自杀”一样,真正的物业管理者常常具有同样的忧郁气质。一个现阶段的物业管理者需要不断地反复问自己:这样的物业管理有没有存在的必要?王海已经给出了答案,保姆型物业管理也是一种答案。的确,没有自己的性格的物业管理,它就依靠着全体业主的集体意志来生存,来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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