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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后《物权法》时代的业主博弈【3】

2013-10-08 23:35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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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早期的策略空间解读

业主们所面临的社区环境,与一度横行于股市上的疯狂圈钱有着本质上的联系,顾维军式的“强盗男爵”意味着:社区新贵并不是那些能够组织物业管理生产的人,而是那些最会抢夺公共财产的人。在这一背景下,业主的策略空间其实是上述寻租行为的延续或者反动。

第一宗策略是“业主自管”,即禁止物业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其实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谁也没有办法把自己的围墙建得高不可攀,让物业管理者退出小区,其实需要业主用自己的劳动来填补物业管理者的劳动,明显的是同样时间的劳动其价值并不等值,业主自身成本太高,无法坚持下去。

第二宗策略是“炒物业公司”,诚然,在避免物业公司协助开发商进行社区公共资源和私人财产的掠夺方面,一些小区做得很成功;但是当“安全和秩序”(最重要的公共品)在整个小区的维权中作为代价被牺牲掉时,前期的成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至于新物业公司的进入过程,用权利的话语来表述,往往是增加了社区垄断和掠夺性定价的机会。开发商其实可以看作一个社区公共资源的潜在投资者,在他仍然包干物业管理成本的同时,他所需要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在前《物权法》时代,万科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反证。)当业主不能认识到并有效利用之的时候,也就是说除业主以外的当事人“过于软弱”时,投资者和谋生者将另寻较为有利的生存场所,从而让业主群体更加无利可图。

第三宗策略是“拒绝缴费”,关于物业费的表述已在前文,这里不必重复。

事实上,迄今为止,大部分业主感到恐惧,他们应当感到恐惧,中产阶级没有可以继承的财富,他们的经济安全只能来自社会,但这恰恰又是他们难以得到的,政府正在摆脱向他们提供经济安全的角色,企业视他们为雇来的“枪手”,能保证安全的社会福利待遇则越给越少,当房价不断攀升的同时,社区中的紧张关系随之加深,业主选择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同时,往往也就选择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如果有人买了房子,却又要用堵大门的方式去声张自己停车的权利时,意味着这个社区当中业主的所有权结构已经受到根本性的动摇,这就是现代版的“买椟还珠”,不同业主的策略空间,形成了形形色色“放弃物权”的人。

《物权法》后的业主策略思路及本文结论

今天,《物权法》的作用是通过一系列权利界定,提供了一个机会赋予业主以承担社区经济责任的权力,同时也作为一个公共竞技场,业主能够逐步发展他们参与、选择和遵守规则的能力。《物业管理条例》本来包含类似的诉求,但是方向却被引向了反面。

另一方面,业主的维权目标必须从当前的私人维权向共有部分的维权进行发展,众多“业委会炒物业公司”的案例,其集中体现的矛盾都在于对业主私人权利的损害,大多是开发商留下的遗留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以前,社区的公共品(所谓共有)其实是没有人去关注的,如果《物权法》出台后仍然允许业主之间相互掠夺,业主仍然对那些随地吐痰、高空抛物、尾随入楼、宠物飞奔的现象予以放任的话,那么灾难性的后果还在后头。

理性的业主应当认识到,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在精神上、经济上存在着无法摆脱的密切联系。国内已经有一大批优秀的物业管理企业活跃在市场上,他们为业主提供增殖服务,业主再不要被“管理”或“服务”这类怪话所蒙骗,关键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其实,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不被盗窃,而真正的物业管理职责是保护业主不被盗窃。一直以来,对申明这一点事实物业管理行业一直扭扭捏捏,常常故作姿态,既表示悔过,又做些反抗,因为它们缺乏业主共有权利这一事实作为土壤,但后《物权法》时代,一切可能为之改观。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社区物业管理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换关系,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雇佣体系,越是在服务上做文章,物业管理与业主就越缺乏利益上的一致性。社区不仅要形成能够承担责任的公民,还要有愿意为之服务和奉献的劳动者,将大量物业管理一线人员出清,这样的物业管理区域即使再“保值增值”,它也存在着不祥的症候,所以,对众多业主而言,以前的社区仍然表现为某种控制与反控制、权力话语和利己主义行动机构的混合体,而不能成为信任、学习、认同和慰藉的宝库;相形之下,业主的下层阶级:物业管理项目班组内部的包容和兄弟情谊,则象是一个个“魔域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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