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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质与价的纠结——物业费“调价难”及住宅区物业费定价机制的重建【2】

2013-12-08 16:32 来源:陈凤山/《住宅与房地产》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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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价难”是个伪问题

按照物业服务行业人士的分析,“调价难”的诱发原因基本是外部性因素,包括成本上升、业主意识等。尽管也有论者承认“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降低成本,采取削减人员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措施,导致服务水平下降,引起矛盾和纠纷”。但并未由此深入分析,这种行为的性质、发生原因及对造成“调价难”的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正视一个问题,即所谓“调价难”其实是个伪问题。从媒体报道、行业调研、业界讨论,以及政府人士的有关言论看,物业费“调价难”所指实际就是“涨价难”。

“调价”,其实就是价格调整,即给商品——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市场来说,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重新定价的市场行为。按照市场理论,在一个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成本甚至行业成本并不直接作用于市场价格。只有企业难以转移成本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时,调价才等同于涨价。“调价难”“成本上涨和行业应对”“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机制”“重新建立调节机制促质价相符”“物业费定价困局”“物业费标准应重新建立调节机制”“收费标准偏低”等业界讨论中各种形式的表述,论述的核心和结论指向都是物业费“涨价难”这一的现象级的社会困境。其核心意思只有一个:“目前,物业服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所面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价格机制问题。”尽管业界人士称,“物业收费价格机制调整不等于涨价”,但从其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看,最终还是要促成物业费的涨价以缓解因成本上涨带来的企业持续经营难题和行业发展困境。

为什么业界人士不直接言明涨价难,而要讨论“调价难”呢?在传播学意义上,“调价”“价格调整”“价格调节”等表述,则更接近于一种修辞方式。从行业和市场角度而言,这样的修辞方式实际是一种公关手段。其效果就是弱化企业过于直接的利润要求造成的社会及市场的情绪反应,而在向政府呼吁时,还可表现出一定的“中立性”。实际上,这种修辞式的分析和传播,掩盖了困境发生的实质和本源。

若仔细对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则会发现该办法并未涉及前期物业管理的收费方式。从公开可见的数据可以得知,除去上海、天津等城市外,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比例普遍在20%左右。同时,使用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比例更低。事实上,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费基本上是包干制的。不仅如此,由于路径依赖的心理作用,即使成立起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绝大部分也是包干制的。这也就是三大成本的上升会引发巨大的经营成本压力的原因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难以摆脱成本上升带来的经营难题才成为现象级的问题。

因此,“调价难”之所以实际上是“涨价难”,恰是因为其本质是一个结构性的社会问题,是缘于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出现了问题。而所有的结构性的问题,尽管有历史发展的客观过程和具体的诱发条件,但其发生机理往往可以追溯到制度性因素。在讨论结构性社会问题时,若仅仅把焦点停留于诱发条件等外部性因素,而不去追问制度性的本源,则找到的解决办法必然难以起到“对症下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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