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住宅小区都由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业主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物业费。因为双方存在利益关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会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导致物业纠纷的发生,笔者将连续两期介绍几种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业纠纷以及解决方法。
物业管理费纠纷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二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和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费用的名称。
物业合同签订的纠纷
目前,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签订合同时,往往对于物业合同的性质没有明确定义,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而有部分小区中双方签订的则是“委托合同”。
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认识不同。据分析,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物业委托合同性质的,那么就代表着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一旦小区的管理出现了问题,比如遭到盗窃等,那么其后果将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由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依法可任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稳定性。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不明确的纠纷
比如,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其实,这类纠纷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公用设施和公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纠纷
如今部分与开发商互为“父子关系”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现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不重视以及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尤其是在涉及开发商利益时,物业管理企业常对开发商予以袒护,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加重。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出物业管理企业。但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均是由开发商派生出来的,即便实行招投标,由于难以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机制,开发商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企业仍处于优势地位,往往是其中标,这种建设与管理的“父子关系”依然普遍存在。
解决方法:人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两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公司的社会角色不明确的纠纷
由于物业管理尚未形成规范的市场机制,物业管理企业不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收费标准模糊不清,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任意调价;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方法简单生硬,甚至打骂业主的行为时有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除规定物业管理的服务义务,同时赋予了其维护物业安全、物业合理使用的一定社会管理责任,但法规并未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任何权力。这表现在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仅有告知、制止、报告的权利,并没有处罚权和措施权。
解决方法:此类矛盾在近期发生的数量较多,主要解决方法需要物业公司对自身的意识进行调整,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而不是以管理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