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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事,物管先赔”被否

2015-05-08 14:49 来源:华商报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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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引起激烈争论。鲜为人知的是,为这一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5月6日《南方都市报》)

“当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就出发点而言,立足于解决目前电梯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争议,化解受害者获赔低效的问题,可谓极具针对性,也赢得了市民的叫好。

但民众叫好并非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成立的唯一条件。比如该条款就受到了当地物管企业的集体反对,当地物管协会认为:“这一条款与上位法并不相符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当出现电梯事故或者故障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

与上位法存在冲突,足以构成对该条款的否决。但基于物业企业同样是该条款的直接利益相关方,最终又引入了备案审查制。于是该红头文件条款被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初步研究认为合法性存在问题。最终该条款被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最终被否定。

不难看出,虽然被“删除”过程不算顺利,但自始至终,从相关民众代表、物业企业、质监局、法学专家等都参与了整个立法的博弈过程,较好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整个事件中,至少有两点值得其他的地方立法予以借鉴。

首先,良法的出台,必然离不开各利益主体的有效参与和博弈,也只有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立法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统一;其次,随着地方立法权的增大,强化立法备案审查制对于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日显重要。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立法过程不啻为一次规范立法的标本。充分的博弈,有效的公开,加上备案审查制的有效运转,都对当下的地方立法有着重要启示,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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