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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部维修资金法规出台【2】

2009-12-18 09:46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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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读:

维修资金用完了怎么办?

答: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及时续交。此外,业主持购房合同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查询自己的维修资金。

维修费用如何分摊?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2、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3、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什么是新旧标准过渡期?

答:鉴于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结合西安市实际,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间新、旧标准并行。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交存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企业在2010年2月23日前必须将整幢楼业主的资料提交完毕,从2010年2月23日开始上报的资料一律按新标准交存。

违反规定有何处罚?

答: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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