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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 必须经邻居同意才行

2010-01-04 07:29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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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之家讯:乔迁之际,高先生去邻居家拜访,“邻居”开门后他却傻了眼,“家”里没有家具,有的竟是一格格的写字间。“邻居”递上名片,微笑道:“欢迎您到我们公司来!”原来,邻居将房子购买后开办了公司。接下来的日子里,楼道内陌生人不断、客户莫名走错房间……高先生不胜其烦。由于住宅楼内办公具有成本低的优势,不少住宅楼迅速成为大量中小企业成长的“摇篮”,“民宅商用”现象大有泛滥之势。

法律界人士指出:《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例回放

案例1:民宅商用法院判决禁营业

因不满英语培训学校开在自己隔壁,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七里河区某小区居民赵先生将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赵先生称,2009年初,邻居开办了英语培训学校,学校上课造成居民的居住环境嘈杂、出行拥堵。小区楼房的使用性质为住宅楼,学校将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英语培训学校立即搬离小区。

七里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所有的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侵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被告英语培训学校未经原告同意,将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不但侵害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亦有悖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15日内停止在小区房屋内办学。

案例2:民宅里办公司十几名邻居联合上告

张阿姨住在西关什字临街的某小区9楼,因为生活方便,张阿姨一家一直感到很舒心,但随着隔壁住户将住房租给一家中介公司后,张阿姨的烦心事也接踵而来。中介公司的职业培训机构常在这里搞培训,无论白天还是晚上,进出学员络绎不绝,老师讲课的“小喇叭”响声震天。碰到上下班高峰,电梯里更是人满为患,最让人生气的是门铃常被按错。张阿姨颇感无奈,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他们也不希望民宅商用,有了办公单位,物业管理的任务也就重了;另一方面,来往人多,电梯使用频繁,垃圾量增加了,物业维护费也有所增长。但由于物管条例没有明确禁止,物业公司也没资格管理。

近日,张阿姨和楼上十几名住户协商后,将该住户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搬离该小区。目前法院已立案,不久将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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