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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 必须经邻居同意才行【3】

2010-01-04 07:29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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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旦有人将自家的房屋出租商用,对周围的邻居造成一些利益上的损坏,作为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王振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王才林:《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把“相邻业主”改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一个合法、合情、合理的进步,不仅概念明确,操作性也更强。从现实角度出发,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开办公司等行为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紧张、电梯拥堵等,还有可能影响到小区的安全和管理,从而给许多居民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因此,对于谁来主张小区内是否可以开展某一商用项目时,有权表态的,绝不仅仅是“相邻业主”,这样的面显得太窄了,不符合实际,改成“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显然很人性化。

张丽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换句话说,将民宅作为商用的业主应该征得周围业主同意,否则,业主可以与该居住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他们进行调解。如果还没有效果,那就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若无视周围相关利害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将其起诉到法院,承担民事责任,来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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