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实地参观后方才通过中国内地第一部物业法
1994年6月18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1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中国第一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
事实上,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深圳相关主管部门很早发现这个新兴的行业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当时,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队伍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市民投诉多,此外,由于管理服务收费难,一些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公司生存艰难。
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主要起草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起草人之一张玉亭回忆,早在1989年11月,张玉亭就在深圳市住宅局领导的支持下,开始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管理办法》———这就是《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雏形。
1993年10月,经过多次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主要条款通过市政府常务工作会议审查,并要求法制局对此进行修改后上报人大常委会。但草案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修改后,人大并没有通过,原因是大家对这个草案不了解,并不知道这部法规是给谁用的、到底要怎么用、用了会产生什么效果。
1994年5月,再次经过修改的法规基本成形,但是这次并没有直接送去审批,而是采取一个迂回的送审方式。张玉亭等人组织人大常委会的所有成员,花2天时间对深圳6个典型小区进行考察。据张玉亭介绍,当时人大常委们参观的6个小区有正规物业管理的也有多头管理的,有关内的也有关外的,在活生生的教材面前,委员们清楚地明白了这部“法律”的作用。 1994年6月18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票通过。
《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三化一招标”的物业管理模式,明确了开发商、业主、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条例》的出台,大大地推动了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使业主的权利得到保障,使物业管理行业得到规范,并全面发展。这一条例为深圳物业管理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随后全国掀起了学习深圳物业管理经验的热潮。
首个业委会原为解决电费问题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成立的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莲花北业主委员会成立,它被称为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符合法规的业主委员会。从此以后,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被广泛推广,越来越多业主委员会在深圳乃至全国成立。而早在1991年,深圳万科天景花园成立了中国内地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当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是没有预谋、策划的,完全是为了解决电费的问题。后来我就尝到了甜头,希望利用好业主委员会的能量,解决更多问题。”时任万科天景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的陈之平近日告诉记者,当时由于天景花园商住楼,供电局要求按商业用电收费,高于居民用电收费,一些业主很不满,很多人干脆不交电费。无奈之下,物业管理处只能垫交电费,但时间久了就垫不起。
在这种情况下,陈之平想了个办法:请每个楼里公开选举一位代表,成立一个组织,共同解决电费的问题。于是,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1991年3月22日晚7时30分正式宣布成立,开始在天景花园推行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管模式。
“当时天景花园每平方米4000多元,能买天景花园的人质素还是很高的。大家坐下来一谈,他们也认识到问题所在。其中有一位业主委员会委员是深圳某公司的党委书记,他出面与深圳市供电局解决了问题。”陈之平说。
在顺利解决电费问题之后,天景花园遇到了卫生费的问题:按照深圳市当时的规定,每户只能收2元卫生费,而整个天景花园才190户,380元根本不够。 “业主委员会说,你们要多少钱一户?我们测算了一下,需要每户10元,包括人员工资、工具费用等等。他们说,10元也可以,但我们要标准,你要保证小区里看不见纸片、烟头,否则我们不付钱。”陈之平一口答应能够做到,动员物业管理处所有人,在小区里见到垃圾就要捡,到现在自己养成了在马路上见到垃圾都要捡起来丢垃圾箱的习惯。
尽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处在卫生费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在物价部门检查时仍然受到了质疑,认为这样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后来,陈之平成为中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草人之一,特别提议加入业主委员会的内容,这一“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物业管理创新模式,在1994年被深圳市人大纳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