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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频发矛盾 业主很受伤【4】

2011-06-13 09:44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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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王玉良表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但现实中,一个小区往往居住上千户来自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业主。如此众多的业主,而且大多素不相识,导致业主大会难以召集和召开,也就难以推举出让所有业主认可的业委会委员。

业委会及委员在成立和选举上无法实现的“完美”,往往成了业主对其工作质疑的根本原因。比如盛世嘉园小区,不少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业委会成员几乎都是塔西南油田的人,怎么选举产生的让人怀疑。但是,召集两千多户业主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谈何容易。即便是真正做到了征求每家每户的意见,也未必让所有人都满意。

董广法认为,越是热心肠,越容易遭到质疑。在不少人的观念里不图好处,还愿意出头露面,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人。但是,业委会委员也是业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业委会更像是一个维权的平台。”

“很多业主都不知道物业应该提供哪些服务,更不清楚物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才算是与收费标准相符,对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都不懂,而且个人维权意识很淡薄。”董广法说,当业委会正当维权的时候,却被业主认为是在找物业的茬,不分青红皂白就站在物业的一方,指责或干涉业委会的工作。

当然,业主认为业委会是在为自身谋私利,从一定程度上,不排除是带着“无利不起早”的观念先入为主地看问题。而业委会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关键的就是要以广大业主的利益为重,通过公开账目,以避免被误解。

乌市南湖宏怡花园小区此前就曾出现过700多名业主联名罢免业委会的事情,理由是业委会做事不公开,账目不透明,不开业主大会就决定一些事项,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市物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相比业委会成立的困难,对业委会的罢免存在的困难更大。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业委会自我约束力和自制力比较弱,虽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赋予全体业主监督、检查、约束业委会的权力和行为,但现实中忙于工作的业主,难得有精力去参与。

除了业委会与业主之间因为双方各自的原因而被放大的矛盾,作为桥梁和纽带的业委会,在监督物业公司时,也与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各种矛盾,并被无限放大。

“物业是弱势群体,因为我们提供了与收费相符的服务。”刘天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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