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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有了新章法【2】

2012-10-18 11:00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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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新建物业和前期物业管理

凡住宅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非住宅物业规模在2万平米以上(含)的新建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住宅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项目,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包头市前期物业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严格准入条件,逐步建立多层级物业服务体系,鼓励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快培育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

加大了扶持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力度

将旧住宅区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筹集治理改造的专项资金,利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旧住宅区的治理改造工作;加强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经过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具备推行物业管理条件的,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对不具备推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为解决部分旧住宅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低,困难人群较多的问题,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选择2—3家信誉度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实行准物业管理,经年度物业管理效能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其中对廉租住房家庭可减免物业费,减免费用由属地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对承接旧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保障低收入群众的正常居住生活条件。

强化了业主自治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区,积极组织其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断规范业主自治行为,增强自治意识,有效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建立健全了物业收费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范物业市场秩序;建立“菜单式”收费制度,制定《包头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物业服务费,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物业服务费转入物业服务企业账户;推行缴费“一卡通”服务,新建商品住宅区要推行收费“一卡通”,方便业主缴费,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化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率,建立物业管理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了物业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加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社会监督;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推行物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过2-3年,实现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制定出台《包头市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物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时,一次性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交纳年物业管理费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的处罚和弃管小区的善后处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确保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档”,维护住宅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了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

制定出台《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包头市房屋应制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合理的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满足业主房屋维修需要,保障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完善了投诉、纠纷处理制度

鉴于物业管理纠纷多,诉讼额度小、事实清楚等特点,设立物业纠纷快速仲裁和审判绿色通道,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通过建立快速仲裁或审判中心,简化仲裁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仲裁或诉讼效率,快速、便捷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强化了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我市专门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房管、价格、建设、环保、水务等相关行政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包头市“物业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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