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物业也需交费可按八折执行
“我在一个小区购买了房子,但我不去居住,是否也要交纳物业费呢?”市民王先生在市区有两套房屋,其中有一套新房一年多来从未入住过,因此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据了解,我市很多新建小区及老小区的居民楼房屋出售并交了钥匙后,业主却一直没来居住,导致很多房屋长期空置,这让小区的物业公司非常头疼:“这些业主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收?”
“小区空置物业及空置车位仍需交纳物业费,只不过收费标准按物业确定收费标准的八折执行。”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征)》的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及以上的,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80%交纳,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购买车位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住房、车库、储藏室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2倍收取。
小区停车拟收服务费室外车位费将上调
按照《办法(征)》的规定,今后,市民租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位,除了要交纳车位租赁费,还要交纳停车服务费;业主购买的停车位也要交纳停车服务费,但不用交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这一规定,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指导标准为:室外停车位月租为90元、停车服务费每月15元,室内(地下)停车位月租为270元、停车服务费为每月30元。与2011年市物价局制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相比,租用室外停车位每月花费增加了45元,租用室内(地下)停车位的每月花费保持不变。
对此,家住高区文化中路某封闭小区的市民李先生提出了异议:“我租用小区的室外停车位每月花费60元,现在一下子涨到了105元,涨幅达到了75%。一次涨这么多合适吗?标准是什么?停车服务费到底是为什么设立的?”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停车服务费的构成主要包括车位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与我市道路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相比,我市小区室外停车位的租赁费用明显偏低,这次准备适当调高该项收费。”他表示。
配套及绿化未达标物业费相应扣减
现实生活中,一些市民在领到新房钥匙时会发现,小区因分期开发等原因,很多配套设施没有完工,小区绿化也没有达标,这样的小区物业费是否还要全额交付?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征)》对这种情况下的物业费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按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金额扣减,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另外,《办法(征)》还明确了业主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问题。
据悉,我市2010年以后才正式设立业主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因此,2010年以后的新建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2010年以前的小区在维修公共设施设备时没有该项资金可列支。结合我市实际,《办法(征)》明确规定:“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除外);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建筑面积由业主分摊。”
“新”办法你怎么看欢迎提意见
《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这一新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与我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及价格水平相衔接。
即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或建议,可尽快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威海市物价局。
通讯地址:威海市统一路52号威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编:264200)。
传真:0631-523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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