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主大会的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不收车位使用费
在《关于制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长久以来小区内停车收费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停车收费分室内(地下车库)与业主共有部位(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两种,前者由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停车服务费组成,后者则由车位车位(场地)使用费与停车服务费组成。
室内停车方面,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价格水平,征求意见稿拟定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型汽车室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每车每月200元;摩托车10元。浮动幅度最高可上浮2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车位产权人)在最高标准内协商约定。室内(地下车库内)车位服务费基准价格每车每月30元,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内约定。摩托车最高5元。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共有部位车位场地停车方面,物价部门意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均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设立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项目,占有业主共有部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每车每月30元,摩托车免费,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这就意味着,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每月最高交纳不超36元的服务费即可。
另外,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和消防、医疗救护、执行公务等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过2个小时以外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实行计次收费的,白天每次2元,夜间每次3元。无论采用何种计费方式,日收费累计不得超过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