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烟台物业收费办法征求意见 分级定价最高2.22【3】

2013-04-22 10:32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A-A+

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房屋物业费最高为原标准70%

根据《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的内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收费期限方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半年。

对于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或未出售的房屋,其物业服务费在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幅度内,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对目前市民反映较多物业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地位上的优势,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电、停水、停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另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市民可将意见发到邮箱ytwjjztz@163.com,或者拨打电话6281073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请登录物价局官网查询。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