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广州将指导小区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3】

2014-11-17 09: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人评论

A-A+

焦点C:使用维修资金是否必须2/3业主同意

既然无论是官民两方都认为,业主三分之二同意才能使用维修资金,是造成使用率低的一大原因。围绕如何在技术层面上对此改进,则成了嘉宾们激烈讨论的方向。而这一轮的讨论也掀起了现场的一个小高潮,嘉宾们犀利的现场交锋、针锋相对的接招拆招也令人目不暇接。

一次交锋

首先站出来提出这一条款不合理的是陈昂鹏。他认为可以稍微变通一下,将“超过三分之二赞成”改成“不到三分之一反对”,这一改动在逻辑上意义差不多,但是考虑到操作层面小区通常有大量的业主不参加投票和公共议事,后者往往更容易执行,建议在未来的广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此进行修改。

不过,此言一出,现场的专家、广州大学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陈德豪马上提出不同看法:其实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于大量不参加公共议事的业主意见是有解决办法的,这部分相当于弃权票的意见,只要小区业委会的议事规则里明确把它当成赞成票,那么实际操作中就可以默认为赞成票。

二次交锋

“陈教授,我插一句,你的表述不太准确”,很快嘉宾徐凡又站出来大声修正陈德豪的观点。他指出,并非小区业主的弃权票一律可以视为赞成票,而是弃权票可以归入多数票:如果有60%的业主参加了意见表决,其中40%是同意,20%是不同意,其他40%弃权业主就应当计入同意票。反过来,如果40%是反对,20%是同意,则其他40%业主就应当计入反对票。

徐凡还当场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一条款是合理的,因为物权法作为上位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过,对于陈昂鹏提出的弃权业主太多的问题,他也向其递话“赶紧成立业主大会”,只要有50%以上的业主参加大会,允许业主议事规则将对弃权票的业主意见归入多数票,三分之二比例就很容易达成,“现在我们小区征求维修资金使用意见的话,每一次表决赞同的都超过90%。”

[部门回应]“稍微变动”未被采纳

趁着嘉宾们争论的间隙,来自政府的代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马晓兰也回应了陈昂鹏:正是由于上述专家们的意见,“超过三分之二赞成”改成“不到三分之一反对”最终没有被政府采纳。

焦点D:小区共有物业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按照法律规定,小区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维修小区共有物业,业主私人的东西坏了是不能用的。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小区的公共车位、公共道路、公共电梯等共有物业产权却纠缠打包在一起,部分甚至给了开发商经营甚至出售,这就造成了小区哪些东西算业主共有物业,哪些属于开发商的难以清晰划分,造成了执行层面的混乱。

开发商占便宜

在整场论坛中一直火力十足的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在这一议题的讨论中继续毫不留情,直接炮轰因为政府目前不划分小区共有物业产权的做法让开发商占了便宜,“这算什么事儿?”

他分析说,现在小区的产权采用两级划分:开发的时候,大产权给开发商,整个小区不管私人的还是共有的都给开发商;然后卖楼的时候,私人部分开发商卖给业主,而共有部分的产权政府不认定;最后就相当于这部分给了开发商,他随意拿去卖。其实这部分也是属于业主们共有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的就是这部分。哪些是共有物业讲不清楚,所以带来各种扯皮。

业主代表制

的观点得到现场省社科院研究员杨知源的认同。他还补充建议,在给小区公共部分确权之外,政府还需要在小区内部推行业主代表制。当碰到紧急情况根本就不可能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业主代表制就可以发挥作用,比如维修资金在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时候就可以不经业主大会直接支取,香港就是这样规定的。

陈德豪则认为,即便确权了,小区共有产权的部分维修决策也很难:比如说楼顶,你要全体业主同样权重来决策,肯定是不合适的,顶层受影响大,他的权重肯定最大,这在表决制度上可以优化,但是我们说只要少量人决策,这效率是提高了,但是公平很难保持。

[现场诉苦]共有物业都给了开发商

确权的话题也让嘉宾徐凡一肚子委屈。他现场诉苦说,根据国家房屋管理办法,开发商进行首次登记物业确权的时候,对于共有物业不予发产权证。但是目前部分小区的开发商却通过确权,把一些共有物业拿到甚至都卖了。有小区把架空层确权给开发商,菜市场也给,老年活动中心也给,甚至美容美发的一些部分也确认给开发商。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