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小区物业费停车费价格放开后该监管什么?

2015-01-09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A-A+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放开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和小区停车收费(下称“两费”)。不少市民担心,价格放开后,收费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涨。

“两费”收缴和管理,与小区每位业主息息相关。其中的物业管理费,根据广西现行政策,主要是按两种方式进行管理,一种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种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小区停车收费,从2014年底开始,统一实行政府定价,但是产权在开发商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定价较高。

拿物业管理费来说,当前一些物业公司高收费、低服务的现象时有存在,业主缴纳的费用帐目不清、用途不明也普遍存在。而一些小区即使在换物业公司后,新的物业公司未按照承诺的老标准收费同样引发住户不满。

笔者认为,国家在开放住宅小区的“两费”,更有利于培育充分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让物业公司优胜劣汰,使不让业主满意的物业退出、服务质量高、业主满意的物业公司进来,这样最终得利者才真正是小区全体业主。

但是,笔者认为,“两费”价格开放后,有关部门还应着重做好两件事:

一是监管物业公司的日常行为,保证业主委员会有聘任和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已经施行,经过多年的实施和实践,物业管理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一些部门对于物业公司的监管还不是很到位,如一些物业公司对于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这些做得不到位,甚至有些物业公司把与业主大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当回事。引起小区业主更大的不满则是:物业公司被聘任进来后,擅自提高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擅自将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位收取停车费。这些,都需要有一个主管部门来监督,依照《条例》来管理物业公司,对于物业信息不公开、帐目不清的,甚至有某些物业人员贪污公物、公款的,直接给予该该物业公司吊销营业资格的处罚。

二是要监管完全产权的停车场收费,不能漫天提价。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产权虽然是开发商的,但跟住户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无限地要价,极大伤害了住户的利益。笔者认为:地下停车场每平方米出租收益,不能高于住宅的收益。举个例子:出租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租金为2000元,每平方米就是20元,地下停车场平均每平方米的月收益不能超过或与之持平的收益。笔者认为:开发商在开发住宅小区时,必须保证平均每户拥有一个公共泊车位之后,才能拥有完全产权的停车场。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高收费,就必须提供高质量服务。第四条还规定: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笔者认为: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采购一个泊车位管理系统,对于某个泊车位在某些时间段空闲,可以对外实行开放出租若干个小时,所得收益归该车位的租用者或归本小区公益资金。

总的来说,“两费”价格开放后,有关部门不是就可以放开不管,而更得完善相关政策,担负起自身职责,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居住利益,这也是让物业管理企业走向充分的市场竞争的前提和基础。

来源:新民网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媒体专栏 申请+

扬州物业网

是由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扬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指导建立的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网站,由扬州金房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