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嘉兴的物业公司都拿到了“尚方宝剑”。1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纪委、南湖区监察局、南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发文,要求全区公职人员在今年1月31日前缴清所欠的物业费。无正当理由拒交的,将被有关部门通报、约谈,影响评优、晋升。
物业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按照市场的契约精神形成的双方协议。一方面物业公司要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另一方面,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以便于维持物业公司运转的需要。但由于双方在服务质量和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和纠纷,业主就会用拒交物业费作为抗拒,并因之要挟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以达到自己的要求。不过,由于物业公司清欠费用困难而存在亏空,只能靠牺牲服务质量为代价,最后服务与被服务者,关系就会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虽然不排除这其间有恶意欠费者,而公职人员因为身份特殊,加上社会的影响力,可能在其间产生某种负面示范效应。但物业费的争议毕竟属于民事纠纷,就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法定程序来解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双方维权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开放而多元,比如对于不交或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上门催讨,或通过小区业委会协调做工作,或通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实在不行,可以通过走诉讼的程序。这些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通行做法,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可跟承担纪律监察和行政监管之责的纪委,又有什么关系?
靠一纸行政命令,当然可以让公职欠费者迅速把欠款交上,但他们的权利和诉求,又靠什么来保障?物业公司的不足又靠什么来发现,其服务质量又靠什么来提升?更为关键的是,在众多的欠费人群中,公职人员毕竟只是占少数,若把行政手段作为路径依赖的物业公司,又靠什么去强制那些没有公职身份的人员缴纳呢?难道又要借助于公安、法院的力量?
对于公职员中的恶意欠费者,当然可以作为私德不彰的一种嫌疑。但数量众多的人参与其间,足以说明对物业管理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也同时说明在解决民意纠纷方面,当地的渠道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去反思欠费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去对市场环境进行优化,仅是采取行政强制干预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此做既不能治标也无以治本。一方面公职人员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权利无以获得保障,就会采取相应的抵制措施;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得不到提高,反倒可能变本加厉,自然也会遗祸无穷。同时,纪委的不务正业会损及自身的公信,也与“回归本位”的要求格格不入。
最大的隐忧在于,在依法治理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下,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没有获得足够的尊重,行政强制和行政干预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本应恪守的权力边界被滥用,从而也破坏了社会法制的底线,并与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当法治被架空而权治一家独大,对权力的崇拜就会变得狂热,并由此带来规则的失序和社会治理的混乱。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