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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被限制坐飞机引发的思考

2015-06-04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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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一则《拖欠物业服务费被限制坐飞机武汉168名老赖上黑榜后还债》的新闻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失信惩戒正为许多饱受物业服务费收缴难之苦的物业服务企业带来希望,业界普遍希望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来破解行业一直存在的物业服务费收缴难题。

拖欠物业服务费“老赖”被限制坐飞机

2009年6月,武汉市民何某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其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0年2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及其女儿连带支付该物业服务公司2万余元。裁决书生效后,何某未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年,该物业服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何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裁决。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就将何某及其女儿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年1月23日,何某在购买机票时,被民航系统工作人员拦截下来。获知实情后,何某立即跟法官联系,得知自己如果不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就寸步难行时感到非常后悔。今年1月26日,法院刚一上班,何某即赶来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全部还清。

据报道,像何某这样的人还有不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进介绍,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武汉市两级法院共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推送被执行人2000多名,慑于信用惩戒压力而改过的被执行人越来越多。截至4月中旬,共168名被执行人履行还款6680万元,其中78名“老赖”在被曝光后,迫于压力还清全部债务,从黑名单中被剔除。

多地酝酿将物业服务费拖欠信息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

武汉市民何某因进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坐飞机的案例让人们看到了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威力。在物业服务费拖欠现象严重的背景下,业内许多有识之士也在纷纷呼吁应尽快将物业服务费拖欠信息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利用失信惩戒机制来促进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提高。其实,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酝酿这一举措的落地执行。

2013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根据其中的规定,故意欠缴物业服务费属于失信行为。而因故意欠费导致的失信行为会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个人征信档案,进而影响到个人贷款等活动。

今年3月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建立业主(使用人)居住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将住宅小区内拒不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建设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拒交物业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田在玮向两会提交了《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提案,其在提案中明确提出建议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体系。

而一旦业主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单”,其将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其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将受到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因此,一旦业主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消费贷款等行为无疑会受到诸多限制。

细化实施办法,保证政策落地执行

尽管物业管理行业内许多人士强烈呼吁将一些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拖欠信息纳入其个人征信系统,用失信惩戒机制治理物业服务费欠缴问题,但是长期以来这一做法一直“雷声大、雨点小”。据了解,江苏省出台《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来,虽然明确故意欠缴物业服务费属于失信行为,但物业服务费欠缴信息至今尚未与业主个人征信系统挂钩。而社会各界关于将物业服务费欠缴信息与个人征信系统挂钩的呼吁一直持续多年,但至今没有看到在全国范围内出台具体的政策。

上海新长宁集团仙霞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德顺认为,由于个人征信系统一旦有了失信记录将会对业主的个人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许多地方的相关部门担心引起业主的强烈反弹,因此,相关政策一直迟迟没有出台或有效实施。即便个别地方虽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非常慎重,并没有轻易将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欠缴信息录入其征信系统,这造成有关规定无法真正发挥其督促欠费业主尽快缴费以破解物业服务费收缴难的问题。如果政策规定长期得不到执行,流于空文,就违背了这一政策的出台初衷。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难题呢?董德顺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要尽快制定和细化各地类似政策的执行办法。譬如,《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虽然明确故意欠缴物业服务费属于失信行为,但如何才能判断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呢?这在实践中是一件难度很高的事情,因为大多数业主在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同时往往指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到位。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具体明确究竟业主的哪种情形属于故意欠缴的行为,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工作的承担和实施部门,来保证这一政策的落地执行,真正起到督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作用。譬如,对于法院已经判决业主应缴纳物业服务费而且判决已经生效,如果业主有支付能力但仍拒绝缴纳,则应当认定为业主故意拖欠,这种情形完全可以将业主列入失信名单,并将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不仅要及时出台政策,而且还要出台措施保证政策的落地执行。只有这样,困扰行业多年的物业服务费收缴难问题才会得到解决。

立足服务,提升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正如每一枚硬币都有正反两面一样,每一项政策也都有它的两面性。就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来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这一政策来说,这一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应首先立足服务,通过服务感动业主进而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物业服务费的收缴率。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东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兆春认为,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来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既要讲政策,还要讲策略。

首先,在一个社区内部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时,适用的业主数量不宜太多,如果出现业主大面积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反思自身的服务是否存在问题,并通过与业主的耐心沟通找出问题,然后进行认真整改,取得业主的认可,而对于一些经过耐心反复沟通做了大量工作仍拒缴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考虑运用失信惩戒机制。

其次,对于业主确因暂时出现经济困难而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沟通,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而不能简单将其拖欠信息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最后,物业服务企业在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时,还必须向业主讲明白,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督促其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及时补缴了物业服务费,可以考虑将物业服务费欠缴信息从其个人征信记录中删除。

总之,物业服务企业在运用个人失信惩戒机制来提升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时,首先要反思自身的服务是否存在问题,在保证自身服务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仍要兼顾灵活性和策略性,做到既及时收缴物业服务费,又不激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确保所管社区的和谐。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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