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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扬城物业公司怎么看?

2015-06-15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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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此前颇受争议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终于交付表决,该《条例》中的“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曾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烈的讨论,虽然此条款最终并未出现在《条例》内,但《条例》依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

由于电梯设备与小区居民息息相关,加之全国各地有关电梯困人的事故屡有发生,此次《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拟定再次将大家的视线拉回了电梯问题上,对此,扬城的不少物业公司也有话说。

一、“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条款不合适

1、业主使用不当致电梯事故,物业公司负责太冤。

江南一品小区由于靠近曲江小商品市场,因此小区内不少业主为商贩,许多人利用电梯运送货物,长时间将电梯门卡住或在电梯槽口拖送货物。该小区项目负责人表示,站在行业角度,此条款非常不合适。如果是业主或者当事人违规使用电梯,从而造成意外事故,那物业公司“先赔”岂不是很冤?

2、物业公司属微利行业,难以具备“先赔”能力。

嘉宏物业公司的许经理表示,物业首先是个微利行业,有些物业公司甚至都不可能具备支付“先赔”资金的能力,而且物业公司只是一个小区的“管理者”,不是电梯的“制造者”,电梯事故不排除由电梯质量等因素引起。所以,如果真要实行这一条款的话,物业公司也应该把责任转移,通过业主出资购买电梯保险的方式来实现。

3、电梯事故应分情况界定责任人

万鸿城市花园和中集·紫金文昌的物业负责人表示,电梯事故首先应由政府职能部门作出责任判定,如果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致,那物业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可要是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电梯管理到位,那“先赔”条款则对物业公司十分不公。此外,有物业负责人坦言,对于大多数电梯事故,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都应负责。

二、支持国家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2014年1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作出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并明确将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维保纳入监管。

此外,新法的两大亮点是使安全责任主体更加明确,以及电梯出现故障可追溯到源头。质监局的相关人员表示,根据新法,小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管理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这可以有效防止物业公司、维保企业以及厂家在电梯事故后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但该人员也提醒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约定这一条。

对于这一条例,不少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接受,毕竟新法对电梯管护责任进行了细化,并更加明确了电梯事故后的责任主体,这实际上可以减少物业公司一部分的麻烦。有物业负责人无奈表示,有时候小区出现电梯故障后,业主总会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新法实施后,一方面可以解决业主出事后该找谁的疑虑;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能够减少当“冤大头”的几率。

三、避免电梯事故,相关工作刻不容缓

在采访中,不少物业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明,每年物业公司围绕小区电梯做了多项工作,为的是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转以及业主的安全使用,避免电梯事故的发生。

天和国际的吴经理解释,每年针对电梯管理,物业公司做了大量工作。首先,管理电梯档案,做好每年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电梯年检工作。其次,做好电梯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尤其是控制电器的正常运转,以及机械部分的润滑工作。最后,做好电梯故障的维修和报修工作,及时记录维修情况,还要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扫。

江南一品的吴经理说到,除了日常的轿厢保洁、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保养、统筹每年的电梯年检等,物业公司还会安排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电梯困人施救培训,同时告知业主电梯使用的注意事项。

中集·紫金文昌的王经理表示,最近小区电梯正在进行一级保养,平时,物业公司对电梯的工作主要包括每日巡检,检查消防应急电,清洗保养电梯空调滤网等。

采访中,各大物业公司的负责人都向记者承诺,电梯安全工作是关乎业主性命的民生大事,他们一定不会怠慢。只是,避免电梯事故的发生,不管是立法还是日常,光靠物业公司一方肯定不够,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都应作出努力,这就希望生产企业能够对电梯质量等方面严格把关,维保企业则在检修等环节负责到位,小区业主也需合理使用电梯。(物业网编辑尹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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