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显突出,物业纠纷案件大量增长,其中,以拒交物业费为主要矛盾焦点。一起看看下列几则拒交物业费的典型案例。
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典型案例:业主张女士购买了北京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尚未得到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等为由,拖欠物业费1.8万余元、供暖费5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800元,被物业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张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费1.8万元、供暖费5000元、车位管理费1800元。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交纳物业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楼上群租乱糟糟楼下拒交物业费
典型案例:孙先生最近被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原因也是拖欠物业费。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很充足,自家楼上的那户人家,长期处于群租状态。每到深夜,楼上进进出出、洗衣洗澡,动静太大,常常让自己休息不好。为此,他多次向物业企业反映,希望能根治这个问题,但物业公司未能高效处理。有一次,楼上往下漏水,孙先生向物业反映,也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因此,孙先生要求物业给自己减免物业费。
针对小区群租问题,物业公司的看法是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服务义务。至于漏水问题,物业公司认为这属于楼上业主的问题,况且这一问题目前已经解决。法院认定孙先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案例解析:业主拒缴物业费,应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标准。同时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也是多样的,仅通过拒缴物业费不能真正达到维权之目的。
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典型案例:李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上海市某小区。老两口在国外女儿家住了半年后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费,李先生一口回绝,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经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李先生应交物业费
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空置。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公司。第四,减免物业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在实际管理活动中,会存在以各种各样理由拒交物业费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物业纠纷,单纯用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结果会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恶性循环,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需要物业公司、业主及其组织、政府管理机构等各相关主体共同努力,构建合理的物业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建立和谐社区,让人们安居乐业。让业主享有优质服务,让建筑保值增值是各主体共同的目标!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