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新房,好不容易入住了,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满意的居住环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随之来了。
记者从浙江省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已受理200余起物业纠纷案件,几乎都为物业告业主拖欠、拒交物业费,其中物业主动撤诉、法院调解占80%以上,而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判决结果多以业主败诉告终。
物业服务不过关,业主拒交物业费
汪女士家住华舍街道某安置小区。2012年6月,她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还要确保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汪女士称,入住3年来,物业疏于管理,导致小区内长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消防通道被堵塞、生活垃圾不及时清扫等现象。汪女士虽多次向物业反映,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
“是物业服务不到位在先,我为什么要买账?”汪女士多次拍下小区停车无序、绿化被破坏等情况的照片留证,她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缺陷,自己不付物业费是有道理的。
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物业公司称,汪女士反映的情况,他们也在着手解决,但由于小区是安置小区,人员构成复杂,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一时半会根治不了这些“顽疾”。
法院了解情况后,着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物业表态马上处理消防通道堵塞的问题,对卫生方面更是会加强日常清扫,也请汪女士多监督他们的日常工作。物业态度诚恳,汪女士当即答应缴清拖欠的物业费。
针对这类案件,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分析认为,这类官司的关键点在于,业主对权利的主体没有弄清楚,即只有整体业主才对物业公司有制约,个体业主并没有制约力。
业主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群体对个体的服务合同,如果只有个别业主认为物业存在违约,而其他业主并没有反应,一旦诉诸法律,个体业主胜诉可能性较小。
家中财物被盗,业主拒交物业费
张先生是柯桥某高档小区的业主,是绍兴某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2014年7月,张先生一家外出旅游,回家后发现家中失窃,损失了部分贵重财物。张先生在报警之余认为,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形同虚设,应承担部分损失,但物业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此后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物业费。多次催讨无果后,物业便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院。
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告诉张先生,物品被盗涉及刑事问题,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他逾期未交物业费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张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也承诺提高服务质量。
徐丽霞律师认为,这是业主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业主往往对物业服务范围不够了解,在遇到财物失窃、邻居违建等侵权行为时,将侵权责任统归到物业,并以拒绝交物业费来“维权”。
实际上,这部分遭侵权的业主,一方面没有理性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找准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观地认为物业应该承担起所有责任,要求物业道歉或赔偿;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不合法、不正当的维权方式,通过拒交物业费来“维权”,试图弥补自己的损失。
业主如何维权才合理合法?
通过拒交物业费来维权,并不是好方法,许多业主也明知其不可为。为何为之,这或许也是一种无奈。那么,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权?
唐先生是柯桥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在他看来,业主和物业闹僵了,很可能是业主没有很好地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有些业主觉得他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钱收,肯定要帮他们解决问题,误以为这样他的目的就能达到。”唐先生说,如果业主想解决问题,其实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业委会反映,如果没有业委会或是情况实在严重,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督促物业公司改进服务,修改服务项目或是解聘物业公司。
“物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尽到了管理责任,就算发生意外事件,业主拒交物业费就是违法的。”徐律师指出。
“大多数业主只有在碰到问题的时候才想起要找业委会,而开业主大会的时候人总是凑不齐,也很少有业主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小区事务。”曾做过小区业委会主任的市民周先生说,业主要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发现问题主动找业委会协调,由业委会出面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这样就能让维权行为更主动,也能在平时就把问题解决掉。
来源:绍兴县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