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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证书知多少?

2015-09-09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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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讯按: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员、物业上岗证、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经理······物业行业证书这么多,是不是有点傻傻分不清?今天我们为大家梳理物业行业的物业管理方面相关证书的情况。

一、各类证书简介

1、物业管理师

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是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的职业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出题、人事部监考,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分四科:《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及《物业管理实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发证机关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历史及现状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5年12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出台实施;

2006年,成立物业管理师制度管理委员会,当年举行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

2007年,全国共有1119名从业人员通过认定考试,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全国物业管理师大会召开。

此后,由于国家行政性收费立项工作暂停,直到3年后的2010年,全国首次物业管理师考试才得以进行。

2012年9月,物业管理师开始首批注册

2015年03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2015年3月27日,人社部发文暂停2015年度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

证书效力

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2、物业管理员

历史及现状: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配合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颁布了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

2006年,物业管理员系列的物业管理师暂停考试。

持物业管理员证书人数约30万。

证书等级设置

物业管理员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证书效力

劳动部门所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国家建设部门作为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所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不承认其在员工上岗资格、企业资质评定、企业注册与年检、物业管理创优达标等方面等作用。但也有特例,如上海市目前就认可助理物业管理师。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历史及现状

最早的持证上岗的规定是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

1996年,为了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建设部颁布了“建教培(96)41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及从业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1998年,建设部颁布了“(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于1999年1月1日起持证上岗。

2006年,企业经理级别认证停止。

持证人数不计其数。

证书等级设置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岗位证书分为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

发证机关

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培训机构

建设部干部学院、全国城建培训中心、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全国房地产深圳培训中心、全国房地产上海培训中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培训中心

证书效力

2006年前,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全国范围通用。

2006年后,部分省市认可,一些省市不认可。

4、地方建设部门或物协颁发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证书

2006年后,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停发,物业管理师考试通过人数较少,各地推出了自己的证书,如北京的项目负责人、广东的项目经理,上海则是人社局的助理物业管理师,取代企业经理证书。

二、从从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基本进程看各证书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后,确立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5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才共同推出了物业管理师制度,但此前劳动保障部门已推出了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并在某些层次的证书中使用了“物业管理师”的名称。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受到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纠察,另一方面也给仅持有行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的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006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几经周折之后顺利举行,

2006年至2007年初,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先后组织了两期物业管理师师资培训,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但随后开考时间一拖再拖,而劳动保障部门的物业管理员证书与行业的上岗证书也并行不悖,只是由原建设部教育培训司用印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培训停止了。

2007年底,原建设部和人事部公布了获认定通过的首批注册物业管理师名单,共1,119人,并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首次物业管理师大会。

2009年,物业管理师的首次考试工作才得以重新启动,虽然年底的一纸通知令开考再次延后,可与此同时,原劳动保障部门的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也被暂停。

2010年,首次物业管理师考试终于顺利举行。

三、证书的效力取决于行政许可

物业人员取得证书,大体有两个用途,一是企业资质注册、升级、年检用,二是应聘时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物业企业资质取得,"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是先决条件。

一级资质申报必须物业管理师,

二、三级资质各地均认可物业管理师,企业经理岗位证书有的地方认可,有的地方不认可,不认可的地方认可各地地方颁发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等证书。

因此,明白了这一点,这几种证书的效力,大家就清楚了。

四、几点建议

1、认清两个重复名称

一是“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物业管理师”和以前劳动部物业管理员资格的二级资格“物业管理师”重名。

二是“物业管理员”。劳动部物业管理员认证四级资格为“物业管理员”,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物业管理员”重名。

2、分清各证书效力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师含金量最大,拿企业经理和地方证书为权益之计。

3、为物业管理师考试早作准备

物业管理师今后肯定要考,具体什么时候考,谁也说不清,等通知即可。不过,宜尽早准备,争取一开考就考过。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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