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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管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停车位只售不租将“挨个处罚”

2015-09-22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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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开幕。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余焰炉作了关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多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新增。对于“停车位之争”,修订草案列出停车位的分配方式,并首次提及,将车辆停放费用在扣除相关成本后,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基金。如果停车位只售不租,将“按个处罚”,每个空车位将罚20万元,有100个停车位,就罚2000万元。

“停车位”问题,可以说是小区纠纷中最多的问题之一。

本次修订草案中,“浓墨重彩”地使用了大篇幅,明确了“停车位”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悉,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告知业主,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个空置车位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车辆停放费在扣除相关成本后,70%纳入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来源:安徽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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