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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新规10月起施行 业主有了发言权

2015-10-09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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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一直是居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曾多次报道过业主抱怨物业收费不合理的问题。近日,滁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进行了一些调整。从10月份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标准执行。

有业主大会的小区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价

“以前物业收费主要由政府指导定价,现在,根据国家相关精神,逐步放开部分服务收费的价格。”滁州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0月1日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该负责人说,今后,业主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物业收多少,该不该收,都须双方协商。对于违规涨价,市民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无业主大会的小区除停车收费仍按老标准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仍按原滁州市物价局、房产局管理局滁价费201097号文件标准执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一级0.15元、二级0.25元、三级0.35元,四级0.45元,五级0.60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一级0.25元、二级0.40元、三级0.50元,四级0.65元,五级0.80元;以上标准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电梯和加压泵运行电费由业主分摊。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的小区,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8-12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小区停车服务费公共部位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普通住宅小区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所得收益可以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新建小区及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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