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作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李健辉带领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物协”)积极维护行业权益,为避免行业在电梯事故中承担首赔责任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4年5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设定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定义,对实施了物业管理区域的“使用管理人”直接定义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后,有关单位依据此政府令精神起草的《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质监局正式提交给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
李健辉研究后认为《条例》中规定“使用管理人”承担电梯责任事故的首负责任,其核心在于当电梯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暂时无法界定责任之前,由“使用管理人”先行垫付受害者的所有经济赔偿,然后再依责任事故界定结果向过错方追讨。他认为这一规定将严重影响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当权益,是将监管责任强加给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随即,李健辉组织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在2014年6月至10月多次组织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广东省住建厅领导分别赴广东省各地和上海调研。在李健辉的领导下,广东省物协组织省、市各级物业管理协会及100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联名书面向广东省人大强烈表达了对《条例》的反对意见,引起了广东省人大领导及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014年11月和2015年1月,广东省人大组织了两次对《条例》的听证会。李健辉亲自上阵,带领广东省物协和深圳市物协的代表与广东省质监局代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指出将首付赔偿责任直接转嫁给另外一个不具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是明显的推卸和转嫁责任的行为。为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决定于1月31日在广东电视台进行电视辩论。
李健辉作为广东物协代表出场,与广东省质监局代表进行面对面辩论。他据理力争,向广大观众阐释了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观点。
2015年3月,在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条例》正式提交审议。之前引发激辩的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在《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内容并未在首负责任里面涉及。至此,一年来,李健辉为避免行业在电梯事故中承担首赔责任所付出的努力终于得到回报。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