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电梯卡、出入门卡首次办卡3张以内的免收卡工本费,超出部分或因丢失和人为损坏等原因重新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实际成本收取卡工本费。
已投入使用且无电梯卡、出入门卡的住宅小区,经改建拟采用电梯卡、出入门卡方式管理时,由业主大会或相关利益人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物业(电梯)服务企业应将住宅电梯收费收入单独列账,按实结算,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将在大连市价格信息网公示),其他区市县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按合同收费的,应注明依照合同;按业主大会决议收费的,应注明依据业主大会决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期限、价格、物业、停车场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电话及与业主日常生活有关的部分公用事业价格等。
售楼处应公示新建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等
《通知》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板),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实行公示。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大价发〔2014〕50号)、《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3〕8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实施物业、停车服务的住宅小区。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物业、停车服务价格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