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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家人被熏死家属起诉物业求索赔

2012-02-14 08:55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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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家人被熏死家属起诉物业求索赔

案情]张某将其在江东某小区一楼的房屋出租给做装修生意的赵某。赵某把住宅变成厂房,在客厅里勾兑装修用的胶水,并把原料和成品都堆放在房间内,房屋内长期充斥着胶水的刺鼻气味。2010年底的一天,赵某用电饭锅做饭时,由于线路老化,引燃了残留在地面上的胶水并引发火灾,此后,由于应对不当,火势加大,蔓延到了楼道里。

住在隔壁的王某发现失火,惊吓之下往楼上跑去,结果不幸被熏死。火灾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大火在消防官兵和物业公司的合力下被扑灭。

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住宅内长期非法储存大量易燃有毒危险品并引发火灾;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该幢房屋也没有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两方都有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王某家属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赵某违法在承租房内储存易燃化学危险品,对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事故无责任,并驳回了死者家属对物业公司的诉请。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被市中院驳回。

[说法]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合同,小区物业的管理范围并不包括干涉小区业主在其私宅范围内活动的权利,物业也没有对进入小区的物品和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并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相适应。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赵某在住宅内勾兑易燃有毒危险品的行为也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对此,物业公司并无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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