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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萌:劳动合同法对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2009-11-28 01:52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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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7日,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2007中国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论坛,北京、上海、深圳、福建、南京等地的7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作为论坛的互动嘉宾,就《劳动合同法》对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的影响,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并与参加论坛的代表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互动。论坛由深圳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江主持。本文对论坛代表的发言进行摘要刊发,以期在行业里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学习。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自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以来,针对人力资源和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活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尤其是对于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更是如此。

主持人

经过浴火重生,最后留下来的都是优秀者和胜利者----深圳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江
喻斌总经理和傅丽茹总经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深刻阐述了《劳动合同法》对于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的一些影响。特别是肯定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规范的作用,同时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对人工成本、服务体制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也提出了一些应对的措施,包括管理机构的扁平化、过程应用自动化,以及服务外包、团队优化等措施,这些观念对大家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就《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来了,不管是狼来了,还是羊来了,既来之,则安之。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还是物业管理行业都要积极地去面对;
第二,需要认真细致地去理解《劳动合同法》,把握有关条款,特别是对照过去《劳动法》的变化和新的规范;
第三,需要考虑应对措施,我们有几位嘉宾介绍了自己的做法,这是非常好的经验,值得大家借鉴,每一个企业都需要有一个自己的应对方案,面对用工规范和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有具体的举措;
第四,面对这种压力,我们行业如何发出共同的声音。在制度不是很理想的环境下,需要去改变环境,还不是简单的接受,包括周宏泉总经理提出的管理费的问题;
第五,大家在发言里也表达了一个共识:劳动合同法对行业不仅是冲击,也是挑战,更是机遇。所以,对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来说,不管有什么样的压力,都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经过浴火重生,最后留下来的,都是优秀者和胜利者。
就《劳动合同法》对于物业管理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几位互动嘉宾分别从法律对行业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互动嘉宾和与会代表的相互交流也很深刻,大家交流的经验非常实用,给行业提供了一次学习和借鉴的绝好机会,也必将对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大有裨益。

互动嘉宾
《劳动合同法》加剧物业管理“行业透支”----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雄

日前暴露出来的“华为辞工门”事件,获得了积极进展,华为收回“成命”,愿意在广东省和深圳市总工会的帮助指导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的工作。这次辞工事件说明企业行为必须依法规范。
但对诞生仅20多年的朝阳产业物业管理来说,在其发展还不成熟,在一开始就是政府主导的微利低价的定位下,在多年来的“亏损”、“微利”经营状况下,《劳动合同法》将迫使这个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潜在的“经营透支”、“发展透支”、“收入透支”、“用工透支”乃至“违法用工”等诸多矛盾暴露无遗,加剧行业全面陷入“行业透支”险境。
一是《劳动合同法》可能使物业管理“经营透支”。1997年至2007年社会最低工资涨幅直线上升,10年来上涨了97.4%,但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却是直线下降,两者差距越拉越大,企业合法经营变得越来越困难。
二是《劳动合同法》可能使物业管理“发展透支”。在行业及企业发展原动力的人才方面,物业管理作为微利行业,企业普遍感到“养不起”高素质人才。特别是对于全国绝大多数中小物业管理企业来讲,规模不大,面积不多,效益不佳,品牌不响,薪酬不高,难以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而缺乏高素质人才又导致管理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如此恶性循环也是行业发展的瓶颈之一。
三是《劳动合同法》可能使物业管理“收入透支”。目前,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情况下,物业费却持续走低,物业管理市场规律被人为扭曲。特别是在物业服务招标中,招标企业几乎都没有按照《劳动法》计算用工成本,而由于行业自身的无序竞争,投标企业都尽量压低报价抢占市场。
四是《劳动合同法》可能使物业管理“用工透支”。纵观全行业,人才缺乏,“用工透支”,发展困难。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随着企业用工成本的大幅上升,企业人员包袱的日益沉重,必将加剧“用工透支”现象的恶化。

法律的目的在于促使企业守法经营----北京中广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 白凤海
据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正常情况下,将加大企业用工成本5%-6%。如果有的企业原来就采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经营管理手段,那么,到2008年1月1日,加大的企业成本则远不止这个百分率。
当然,严格要求所有的企业、或者要求企业与生俱来就模范地严格守法,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物业管理企业是以人力资源获取劳动报酬的服务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大致在经营成本中占2/3的比例。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实践中处于两难境况,一方面物业服务费用一经确定就难以提升;另一方面市场物价与用工成本不断加大,使企业不是经营难度增大,就是利润水平降低。当然,这绝不能成为企业采取诸多合理不合法的手段控制经营成本的理由,更不能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所以,看待《劳动合同法》,既要看到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面,也要认识到它是促进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经营的根本保证。在此意义上,它也是保护企业经济与根本利益的法宝。因而,在物业管理的工作实践中,只有本着持续改进的企业精神,不断在管理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补充、调整,才能真正使企业发展壮大,为社会的和谐尽到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几个策略----南京银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风华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要注意以下策略:
一、知情权应对策略。企业在录用劳动者时,将应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与企业需要了解劳动者的情况写于“入职须知”上,请劳动者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存档,以备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实施自我保护,甚有可能从“如实说明”方面找到一些退路。
二、试用期应对策略。对于相对重要的岗位,一次性签订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若提前解除合同,付出的成本一样),以此来延长试用期,最长可至6个月。试用期工资最低为同岗位的80%,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然试用期也必须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且只可“试用”一次,不可再次试用。
三、担保应对策略。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担保金,都是明显违法的,更不要说扣押身份证件了。用人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订立合同应对策略。企业和员工既有劳动关系,则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违法成本太大。
五、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对策略。有的企业害怕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是从违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其实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成本是一样的,无论是提前解除还是到期终止不再续签都要支付补偿金。相反,从对用工者的心理暗示而言,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特别是在两次固定期限到期后订立,激励作用更明显。
六、经济补偿应对策略。对用工企业来说,要擦亮眼睛,用好试用期;对不适合的员工,长痛不如短痛,越早分手成本越低;对不称职的员工转岗、培训,如用工者仍不称职且不愿离开再作辞退处理,支付一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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