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三:
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应研究并推荐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实行动态(按建筑物使用年限不断上浮)的物业管理收费体制,以实现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与效益同步。主管部门应从政策上避免物业管理企业只愿管理新区,待房屋问题频发,经济效益下降后寻求退出。实行动态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将有利于建立合理可行的物业管理退出机制。
目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模式。市场调节价即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政府指导价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论执行哪种价格,也不论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是按固定不变的收费标准签订合同,即使合同规定了修改条件,由于业主是一个相对分散的群体,要做出修改合同的决定也相当困难。
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服务企业在成本和费用上的付出是不同的。
首先,在项目承接的初期,施工企业对房屋有保修的义务: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供热系统为两个采暖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初期可以减少工程维修上的投入。
其次,随着房屋使用时间的持续,各种配套设施不断老化,如电梯、水泵、供暖管道、热交换站等设备或配件陆续需要大修和更换,有的费用应从历年预提的费用中支出;也有的是通过使用专项维修基金来修理和更换,但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会增加很多的管理成本,或有其它的间接费用的发生。
第三,随着业主入住时间的延续,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或与周边相关单位发生各种矛盾,这些会无形中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已经进入维修高峰期或矛盾频发时选择退出,业主(或业委会)难以就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维修费用进行合理界定,也就无法将此费用保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此时承接项目,如果价格不变,势必增加管理难度;如果提高收费标准,将增加业主的负担。
可见,实行按建筑物使用年限上浮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费,可以避免社会矛盾的转嫁,并有利于建立合理可行的物业管理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