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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瑶扬:物业管理行业中的“自治”与理智【4】

2013-10-08 23:38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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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管理市场第三方的责任

1.“业主自治”亟待可操作的法规配套。

根据花开四季·四季园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实践,当前业主自治制度在操作层面的确存在太多的难:业主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不容易、业主“炒”物业炒不动--最简单的争取2/3业主票权,谈何容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争取了票权又可能会被质疑“不合法”,不同意见的少数业主为“话语权”会“找茬”,让多数真正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活动前功尽弃,既便不“尽弃”,也会让多数业主的自治活动“蜕一身皮”;业主“炒”物业也可以“乱炒”一气--可以违规“炒”、可以不知道为什么“炒”、可以不知道怎样“炒”、可以“炒”坏了没有人对小区的乱摊子负责……(反之亦然);对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说其当前充当了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119”,可能毫不夸张--眼下不少小区的“业主自治”就被同义为一个“炒”字--业主“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炒”业主、业主“炒”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炒”业主、小区越“炒”越差、“业主自治”越治越没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面对层出不穷的物业管理纠纷却显得无从下手、无可奈何;对“违规”操作,行政“作为”无据,“不作为”业主不干,“作为”又会“引火烧身”,真是“里外不是人”。而处于物业管理纠纷“水深火热”之中的不少小区业主,都还在天真地企盼着“政府总不能不管咱们老百姓吧?!”都还在期待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拯救”呢。

对此,有人谓之为“民主的代价”--笔者想问:让大多数业主付出和谐代价的民主,是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初衷”背离的现实制度的设计“缺陷”,要不要赶紧完善?有人说是“市场化的阵痛”--笔者也想问:让大多数业主失去安宁生活的“阵痛”,能不能快些结束、能不能不“阵痛”?还有人说是业主“进步”的“必须教训”--笔者还是想问:难道业主的进步,惟有被“教训”的制度选择?更有人说“只有天下大乱,才能天下大治”--笔者更不敢相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业主自治只能等到“天下大乱”,才大治?

2.政府应该勇敢和主动地肩负起“业主自治”的引导及监管责任。

当前“业主自治”出现较多问题,主要源于“业主自治”缺乏法律规范和“业主自治”不懂物业管理专业这两个方面。缺乏法律规范的“业主自治”通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真正的“业主自治”得不到法规和“正义”的撑腰、支持,捣乱行为却得不到限制和惩治,形成“邪压正”,或“势均力敌”的“不治”的状况;二是,善意的“业主自治”有的没有“章法”,往往不自觉地“天马行空”却得不到制约和引导,最后得到“生米煮成夹生饭”、“好心做坏事”的事与愿违结果;三是,恶意的“业主自治”大行其道如入无人之地,最终制造“问题小区”让业主品尝苦果、给社会添乱。“业主自治”不懂物业管理,多数形成比较盲动的“维权”和感情用事,往往容易被别有用心人利用--不论曲直,一味将房地产的过归咎于物业管理、一味追求物业管理高质量低收费、一味要求“我交了费你就要负责到底”、指望物业管理搞定社区环境与社会环境/专营供应商与最终用户/公共利益与业主个人利益等关系……这种盲动的“维权”,同样带来“善意的恶果”的“不治”后果。

所以,在“业主自治”缺乏操作层面的法律规范和“业主自治”不懂物业管理的现实情况下,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勇敢和主动地肩负起“业主自治”的引导及监管责任--对“自治”活动给予明确的方向、方法和指导;对“自治”活动的正确与否给予明确的裁判;对违规“自治”活动给予坚决的纠正;对参和违规“自治”的企业给予惩戒。倘若政府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采取放任、“顺其自然”和“无能为力”的态度,都可能使“问题小区”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大局受损。

3.中介组织应当在“业主自治”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物业管理是政策及其时效性很强、利益利害关系多元、专业纷繁复杂的一个行业。花开四季·四季园的物业管理选聘实践说明,要让业主搞清楚: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范围是什么、要物业公司做什么、物业管理公司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物业管理企业是怎样的运行机制、为什么是这样的机制、为什么不是那样的机制、为什么要向物业公司交费、交多少费合适、合理的物业管理成本与服务质量关系是怎样的、什么是好的物业公司、什么是差的物业公司、好与差的物业公司与服务费价格是什么关系、怎样的服务价格配比什么样的服务质量合适、好的物业公司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或业主不满的原因出在哪里、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实质矛盾是什么、为什么要炒物业公司、想要选聘怎样的公司、上那去选、怎样选、怎样让大多数业主认识选聘的物业公司、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同诉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如何体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同意见和看法怎样协调、什么是业主共同利益、如何保护共同利益、业主个别利益服从共同利益是什么道理、业主共同利益忽视业主个别利益一定对吗……还可以无穷尽列举下去,对业主来说要搞清楚这些问题实在是太难太难,实在是需要精力、经验和时间,也实在是需要考问业主的执着、毅力和智慧--可能现实中非物业管理专家不能。实际上,不论是作为物业服务消费者的业主、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市场的管理者政府、调节民事关系的法院,都对当前物业管理的问题、矛盾有“说不清理还乱”的“伤心痛楚”和苦恼。在这样的背景和情况下,由业主自发和完全自主的“业主自治”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物业管理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士,应当在“业主自治”活动中客观公正、高度负责、认真竭力地发挥积极的政策解释作用、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解惑作用、专业技术的帮助作用、自治活动的策划和具体操作的指导作用,使“业主自治”真正落在合法、合规、合理、科学及和谐的实务操作基点上,这样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

花开四季·四季园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成功实践,虽没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也不大可能得到政府、社会的大力鼓励和表扬,更不能保证花开四季·四季园从此再无物业管理纠纷之虞。但花开四季·四季园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善始善终遵循现行物业管理法规、规则,成功化解了小区物业管理的危机,业主重新认识和选聘了自己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重新认识和找回了自我,小区重新恢复了安宁与和谐,不能不说是小区业主的幸事、好事。倘若小区业主的自治活动都能够从花开四季·四季园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得到启发、思考、借鉴和实践,岂不是城市物业管理和社会和谐的幸事、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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