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立业委会门槛仍然偏高
记者:本次系列报道的案例中,业主把维护权益的途径寄望于业委会,但不少业主认为成立业委会的程序太过麻烦。
吴崇岳:没有一部法规完整地明示了成立业委会的程序。通过对《物业管理条例》、《中山市住宅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等文件的归纳,在中山市成立业委会,至少有八个步骤。
这八个步骤中将涉及政府部门申请,业委会筹备、选举以及到房协备案等过程。
陈亚辉:相比香港等地,国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门槛仍然偏高,步骤也比较繁琐。作为一种基层公民自治行为,我认为政府应该给予更多鼓励,才能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政府应扮演的角色是,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建立良性发展的业主委员会。
房协“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记者:我们看到,业委会成立后还需要到房协备案。在记者采访的案例中,石岐区一小区业主告诉记者,该小区在筹备业委会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业委会即将备案的房协副会长,就是该小区的房地产老板,而小区物业则是这家房地产公司的下属单位,他们感到房协似乎 “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
吴崇岳:其实上述《指引》规定了“回避”制度,如业委会候选人 “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但让业委会在房协备案,而且还赋予了房协不予备案的权利(《指引》第九条规定了四种不予备案的情况),可能影响业委会的正常成立。
房协本身是利益相关方。通常来说,房协的组成单位基本上是开发商,现实中,具体负责物业企业的往往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另外,房协是一个民间组织,业委会也是一个民间组织。让一个民间组织到另一个民间组织去备案,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记者:那你们认为,业委会应该到哪里备案呢?民政局?
陈亚辉:的确,业委会属于一个民间组织或群众组织,应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做法,到民政部门备案。这样至少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减少利益冲突的可能。
我国实行的是分部门归口管理体制,业委会就被归口到住建部门管理。贵报前几天的报道提到了建设局对到房协备案的解释,是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向民间组织转移一部分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从这个角度说,也有道理。但是,依法行政要回避利益冲突,这应该是一个更高的原则。
我认为,应该将备案部门和管理部门分离。如:企业可以由行业协会管理,但登记却是在工商局。业委会也应该是这样:备案到民政局,管理在住建局。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业委会如果作为社会组织登记同样会有一定的门槛,这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普遍困境。不过我仍希望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能勇于创新,打破常规,形成有特色的地方治理体系。
记者:陈院长,你在这里使用了两个不同的词:“登记”和 “备案”,这两个词有什么不同呢?
陈亚辉:登记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手续,典型的如婚姻登记。通过登记,你就具有了合法性,依照法律,你就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两者存在本质性差别。
其实这里还有一个问题:业委会是不是一个法人?业委会要维护业主权益,极有可能与一些侵权者打官司。业委会能够以业委会的资格参与诉讼吗?贵报报道海伦花园业委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税务登记证,但没有说明业委会是不是一个法人。
吴崇岳:按照目前的规定,业委会还不是一个法人。但是,这并不影响业委会参与相应的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