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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4】

2014-08-19 20:3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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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的屁股要坐正

报道内容:2012年3月4日,房地产协会、坦洲住建局、金斗居委会和物业企业的经理一行,又召集筹备组成员开会,要求解散筹备组。理由是:筹备组程序不合法,说原先定好的委员候选人报名地点是物业公司管理处,又增加了车库报名点,另外增加了一个报名地点。此举引发了很多业主的愤慨,之后不了了之。(8月14日报道)

陈亚辉点评:政府部门、居委会、房产协会与物业企业一起要求解散筹备组的做法显然不妥,这给业主(业委会)一种“他们几个是一伙的”感觉,认为政府的屁股没有坐正。上述报道还提到,市住建部门表示支持业委会成立,这是个积极的信号。但究竟如何支持,有没有具体的方案?这些问题还需要政策部门作出回应,这样基层政府在处理业委会成立与运行的相关事务时才有可能依规而行。

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

报道内容:曾有一个楼盘的开发商找到他,说是有这样一个楼盘,要求物业服务做到什么样的水平,询问王强开价多少。王强的回答是:“2.8元,最少不能低于2.5 元。”开发商说:“好,我给你2.5元。但是。你对外讲只能说物业费为1.5元,剩下的1元我补偿给你。”(8月11日报道)

吴崇岳点评:虽然由于取证等方面的原因,业主不一定能够控告开发商欺诈。但是,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很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

业主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报道内容:“虽然这种现象如此普遍,业主们在私下也有议论,但记者向市第一人民法院咨询获知,目前,该院尚未受理过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就小区广告收益引发的诉讼。”

吴崇岳点评:这个原因倒不在于业主对其权益的漠视,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业主个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业主向法院提起关于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的诉讼,法院完全可能不受理。但业委会却可以以“有关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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