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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应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3】

2014-08-19 20:36 来源:物业之家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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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是维权的唯一形式

记者:在当下,业委会是否保障业主权益最有效的途径?

吴崇岳: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法制现状,成立业委会后以业委会名义维权仍是最可行的方式。不过,能实现这些的前提是,有一个能实际有效运作并能切实代表业主权益的业委会。

陈亚辉:业委会是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我认为,应该鼓励、支持小区成立一些小型的组织。比如“房屋漏水维权小组”之类的。这样的组织只需要在相应的社区备案即可。这类组织的存在,可以联合业主的力量,及时地、按合法途径处理一些小纠纷。避免小纠纷积成大冲突。

记者:但是,目前的业委会在公信力、权威性和执行力方面,似乎都没有得到业主普遍的认同。

吴崇岳:这就要求业委会的成立一定要程序严谨。像贵报报道的蓝波湾小区票箱不封闭的做法就极为不妥。我们不能寄望于个人品质:即使有空子,业委会的候选人也不会去钻。我们应该制定严格的规则:即使你削尖脑袋想钻,也无空子让你钻。

陈亚辉:业主也应该学习一点民主的基本知识:如果一个业委会是完全按照民主程序产生的,你就要尊重业委会的权威。如果一个业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业主不赞同,不能采用非民主的做法来对抗这个决定,而只能通过民主程序来否决这个决定,甚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直接罢免业委会。

目前关于业委会成立的 《指引》也规定了业委会的“禁止”行为,却没有规定业委会的罢免程序。这个应该明确起来。

社会治理要减少“管控”思维

记者:我们采访中发现,比如像蓝波湾这样的小区,有业委会,并更换物业,但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一些冲突背后,还有各级政府或部门的指示。

吴崇岳:造成矛盾的原因有很多,如部分物业企业以管理者自居,高踞业主上方肆意侵害业主权利;部分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低下,服务水准不能满足业主的需求、服务项目不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部分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修养不高;政府指导管理缺位等。

陈亚辉:物业服务行业具有特殊性。它既不是教育这样完全公共化的服务,也不是餐饮业这类完全私人化的服务,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既有个人的成分,也有公共的成分。

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政府的作用就非常重要。政府的作用不是体现在它积极干预某个具体的事例,相反,它应该从具体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专心做好两件事情:第一,树立维权意识,保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持公正立场,在发生纠纷时,依法公正地加以裁决。

记者:国外是否也存在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

吴崇岳: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我们这里表现形式的矛盾。因为他们的产权关系非常明确。英国有一句谚语“扎好篱笆才能做好邻居”,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陈亚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运行机制也和我们不同。他们有比较悠久、成熟的自治传统。自治,已经成为他们的一个习惯。

另外,今后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摈弃零和博弈的观念,减少“管控”思维,不能简单地将小区的一些维权行为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想通过控制业委会的方式来维持稳定。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一个健康的业委会,甚至一些健康的多元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是有助于提高社区社会资本,提高社区治理水平的。应该从更长远、更可持续的角度看待城市小区的治理问题。

我认为,构建一个良性发展的、成熟的小区自治体系,是我们改进社会管理模式的一个入口,也是我们建设和美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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