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委会以及物业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业委会的成立为何那么难?业主权益维护难的背后有着怎样深层次的原因?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上有没有缺位?
记者邀请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陈亚辉,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针对上述问题深入探讨。
目前许多小区管理大于服务
记者:本次系列报道,都涉及了相关业主权益受损的案例,在业主、业委会和物业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看,业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两位专家看来,这三者对“业主权益”的态度有什么不同?
吴崇岳:一些业主认为,买了房,产业就是大门关上后屋内的一切。事实上,窗户外的一草一木、道路上的一石一砖,业主都是付了费的,同样对它们享有权益。所以,业主对自身权益的漠视是导致业主权益累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陈亚辉:社会学中有一个概念叫做“社会资本”,简单地说,是指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任关系等。相比乡村、工厂、学校等单位,城市小区属于陌生人社区,彼此不熟悉,且利益诉求多元化,达成共同行动的能力较差,也就是社会资本很弱。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维权能力弱,集体行动能力又很难形成,因此,会导致业主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
记者:业委会呢?
吴崇岳:业委会,从性质上讲,应该是业主利益的代表,当然应该维护业主的权益。但实际上,我们目前的业委会许多并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
陈亚辉:业主利益的复杂性导致业委会很难形成一个步调一致的集体,在现实中,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比较容易被分化或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对业主维护权益的伤害更大,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为一旦业主失去组织化的维权渠道,那么不可避免地就是极端维权行为的出现。
记者:我们看到,许多业主权益的侵害者就是物业企业。是否可以认为,物业企业就是业主的对立面?
陈亚辉:物业企业不应是业主的对立面,双方之间是共生关系。我也看到很多物业企业增加了服务项目,主动改善与业主的关系。实际上,物业企业和业主都不愿意成为对立面。但是,当双方的利益分歧达到不可调和的时候,就有可能走向对立面,这实际上是一种“双输”的结果。
从市场供求关系看,物业企业是业主共同聘请的提供服务的企业。业主是消费者,物业企业是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消费者就是“上帝”,但是,在很多城市小区中,业主显然没有获得这种感觉,这就说明,我们目前有关城市小区运行机制中供求双方的基本关系被颠倒了。
吴崇岳:作为管理房的政府应该是看到了这个问题的。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把物业企业称为做物业“管理”企业,2007年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把物业企业称之为物业“服务”企业。国家法律措辞的变化,纠正了此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关系误区。突出了“服务”两字,实质是体现了物业服务企业是服务业主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主从关系。
但是,在广大中小城市特别是中低档小区,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仍未纠正其“管理小区”的观念,高踞在业主上方管理业主。
陈亚辉:我的感觉是,目前“管理”与“服务”并存,在许多小区,确实是“管理”大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