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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驱逐的物业经理【3】

2016-09-18 16:54 来源:识局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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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期物业制度 后患产生之源物业服务,牵涉面广,又关系千家万户,事情不好干,除了少数高档小区,大多数小区收不抵支,按照政府标准收费无法维持经营。因此,政府规定开发商建成商品住宅后,必须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收费按照政府指导价,待业委会成立后再由业主自我管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为了维持基本经营,只能用各种方式,对服务其房产的物业公司进行补贴。像我服务小区的开发商,虽然是政府全资公司,也拿出一些房产委托给我经营,以补贴物业亏损。这样,前期物业看起来没有问题,但其实只是问题被掩盖。当业委会成立,前期物业结束,一旦失去补贴,这个缺口没人弥补,由奢入俭难,业委会成立就成了矛盾暴露点。本市一半以上的小区,都是业委会成立后,辞退原有物业,业委会不断变更,最后还是让政府收拾烂摊子。我和业委会闹僵了,他们赶走我另请高明,可我服务十三年,亏损一千多万,业主都不满意,他们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显然是无法维持的,所以业委会就抢占开发商委托给我的房产,擅自出租经营,并且一边起诉一边到处上访,搞成群体性事件,要求法院喷判决吧房产还给他们。

可是他们要求解除合同的三个理由都站不住脚:当年双方合同约定给我委托经营,有监管权,现在却说租赁期限太长要拿回去;当年合同约定给我的一千多万没给,我欠他们的160万说是根本性违约;当年合同明确我非主动退出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现在却说我物业被赶走就失去合同基础。合同的严肃性,可以说荡然无存。

而从更深层面看,城市的基层管理模式,更需要完善和磨合。过去,城市居民由居委会管理,这种垂直化的管理模式受非议颇多,改革方向就成为自治模式。业委会理论上是自治,可是没有责任能力,另外哪些人作为业委会成员代表业主,业主如何了解这些成员,成员报酬如何解决,这都需要具体的操作模式规定。还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对于被代表非常抗拒,不交物业费的常常说的就是我没有请你给我服务,所以我不交物业费。制度建设和观念改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七、政府规定不配套 纠纷处理无渠道根据政府规定,二十万平方米以上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必须二级以上企业。政府对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核定为三级收费标准,多层每平方米每月三毛,高层四毛五。这样,二十多万平方米的小区,物业费全部收入每年一百万元左右。可同样按照政府的规定,这样的小区服务人员配备需要接近一百人,而一百人一年的工资就得二百万元以上,还不算其他水电开支、垃圾清运、消防、绿化、小修小补,根本就是无法平衡的。光一个垃圾清运,环卫部门年年涨价,我承受不了,自己雇人清运,但垃圾中转站却不接受自己清运。我被业委会赶出小区,可是有上千业主,四百多万元物业费没有收取,催讨没有效果,只能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开始以我没有书面催收,裁定驳回起诉,我上诉后撤销了裁定。后来按照法院意见提交了书面催收信件,一审判决我过了诉讼时效,根本不管确定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合同期限,过了规定期限没有主张权利才是过诉讼时效,我从2003年服务到2015年被驱逐,期限很明确。而且,作为前期物业,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本身已经很低,2009年政府调整三级收费标准,从三毛提高到五毛,我按照政府指导价调整,也被认为非法涨价,理由是需要重新考核评定,根本不管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重新考核评定,也不管我的三级收费文件从来没有被撤销,我按照三级的新标准只是按文件而已。

其实,法院的苦衷我也了解,我这里只是一个人,起诉了一千人,业委会公开张贴布告让业主不缴费,我起诉他们就去法院闹。几年前一次开庭,旁听业主几十人闹庭,拿起椅子砸我,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就是判决我胜诉,为了几百几千元,法院执行也困难。

业委会把我赶走,我求助公安,警察来了没有用。求助政府,表示他们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是违法的,而他们再签名、完善了手续就合法了。业委会把我全部办公用品、财务账本、个人物品非法扣留,我起诉到法院,调解书同意归还,可是法院去执行,老头老太太不让拿,法律文书还是废纸一张。

现在,我成了中国打官司最多的人,政府公司起诉我,要求解除合同,归还房产。业委会起诉我,要求把房产交给他们,并且公开全部账目。业委会抢走房产,让现在的物业出租,我起诉他们返还。原来的租户全部拒交租金,我起诉他们。一千多业主欠费,我起诉业主。

当年做律师时,我无论如何想不到,今天会为自己打一千多个官司,而且前景堪忧。这样的结局,我个人肯定需要反思,但我觉得一些全行业的问题,也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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