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物业费有人买单 谁还建业委会

2010-05-30 11:4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A-A+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核心内容引发各方关注 居民乐了开发商晕了———

物业之家讯:5月27日上午,经过数年酝酿、几经易稿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定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费、小区车位先尽着“自家人”……新《办法》中许多大胆创新的做法,让当前在社区管理中地位尴尬的业主们为之一振。

但同时,关于业主大会成立前禁收物业费的规定,各方反响不一。一些开发商开始喊冤,“我觉得大家是不是都理解错了,政府不是这个意思吧!”万科营销总监肖劲说。

谁是谁非,观点争鸣。

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禁收物业费

政策规定

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今后业主们入住后第一阶段的物业服务,由开发商来负责提供。同时,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成立的前期,开发商要按标准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政策详细解读

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直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所有的物业服务责任都必须由开发商承担。

这也意味着,购房人在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出现。

根据规定,开发商只要召集满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便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