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质量不高、定价限制过严
1、政府协调不力,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专业部门关系不顺。这次调查中,认为政府协调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45.99%,认为政府缺位和执法不力的占被调查企业的43.07%。由于政府协调不力,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与当地各专业部门关系不顺,其中反映与供水方面不顺的占13.14%,与供电方面不顺的占13.14%,也有少数企业反映与供气部门关系不顺。
2、政府指导价过严。目前,我市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有相应的指导价,具体最高限价标准为:无电梯的商品房为1.8元/平方米,有电梯的商品房为2.4元/平方米,别墅(独立式别墅除外)为2.8元/平方米,管理费包括公共水电支出。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和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企业的用工成本明显增加,使企业的负担明显加重。
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反映,这种指导价限制过严,价格上限过低,灵活性不足。由于现行指导价为2004年制定,与目前物业服务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相比,相对滞后,占总服务成本比重较高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大幅提升对企业造成严重冲击,导致企业运营成本过高但收费不能相应提高,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
缺乏税收扶持与优惠
相当一部分企业反映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税率偏高、税基不尽合理、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物业管理归属“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鉴于物业管理行业区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具有非常明显的准公共服务的居民服务业的特征,不宜对其适用一般服务业的税率。
物业管理行业具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经济利益特征,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用“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的,具有明显的代理业性质。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酬金两部分构成,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代业主收取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物业服务日常开支,具有代收代付的能源消耗费(水电费和煤气费等)同样性质,不应作为税基。税务部门应以物业服务酬金为税基向物业服务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目前税务部门以物业服务资金为税基向企业征税,无疑加重业主和企业的负担。
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趋细化,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专业分包。如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消防维保,电梯维保等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中央空调维保,日常专业保洁,专业安防,专业外墙清洗等专项服务,分包委托给其他专业公司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分包公司之间实际应存在税项抵扣,在申报本企业营业税时,应允许将外包服务的支出从物业服务资金收入中予以扣减,剩余的服务收入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
而目前税务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允许就各分包专业公司的发票部分作为税前抵扣项目,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物业管理的税收负担。反映这类问题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37.23%。
开发单位转嫁责任
虽然我市建管不分的状况已经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开发单位利用建管不分转嫁责任的事情仍时有发生。在建设阶段,开发单位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尽量压缩配套设施项目,即使规划配套项目,也常常拖延实施,先入住后配套,给入住后的业主造成多方面的不便利,无形中也给物业管理造成很多无法回避的矛盾和问题;而在销售阶段,开发单位常常利用物业服务为开发项目搞包装,打品牌,目的是促进房屋销售,为开发单位的自身利益服务,并且常常拖欠空置房物业服务费。
业主公共意识差、业主团体不规范
一些业主片面强调个人维权,把物业服务企业当成对立面,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甚至有意刁难物业服务人员,还故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或由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约有37.23%的企业反映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突出。这些都加大了物业管理的难度。
业主团体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方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召开和成立很难;另一方面,召开了业主大会或者成立了业务委员会以后,矛盾更加突出。这主要是因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不规范,甚至进行越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