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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管条例十年 被告席上的业委会【3】

2013-12-12 16:12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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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谁的利益前业委会VS现业委会

被控私分公款法院判决返还

目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小区业委会应不应该发报酬,因此可通过小区相关议事规则自行规定,且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否则即构成非法侵占,应依法返还。

在业委会扮演小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时,近年来发生在佛山的一些案例也传递了隐忧:当这些从票箱里“跳”出来的人们滥权时,该如何防范?

去年6月,由现任业委会起诉前任业委会的一宗诉讼递送到了三水法院。其主角也正是前面的雅豪居花园。原来,新上任的业委会委托西南街道办审计组审计后发现,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任期之间,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前业委会5位成员私自发放每月460-520元不等的工勤补贴及通讯补贴,聚餐费也达3568元。更让业主不满的是,5人还随意发放节假日补贴,享受着每人4600元至4750元的“福利”。

经审理,三水法院认为,5被告违规发放餐费、通讯补贴及节假日补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侵占了众业主的共同财产,业委会诉请其退还,合法有理,最终判决五人交还相关款项共68173.80元。

个案

这实际上并非首例。早在2011年7月,容桂幸福豪苑新业委会也曾将原业委会主任黄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在任职期间,违法向当时业委会的成员发放公共收益25900元,并要求她将这些钱退回。此外,新业委会还要求追回黄被停职后擅自支付的公共收益21807元。

法理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业委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可以领取报酬,但由于未规定具体标准,因此标准应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但法院查明,业委会委员的确为业主提供了服务,且经过业委会委员集体表决,因此不属私分公款,虽在没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情况下,也是“符合业主倾向和政府指导性文件要求的”,但黄比别人多领取的400元/月,证据不足,应予归还。据此,法院判决黄某退还每月多领取的400元,并追回擅自支付的21807元。不过,黄某对此判决并不服,认为是只需业委会内部讨论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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