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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管条例十年 被告席上的业委会

2013-12-12 16:12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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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长之路之案例

南海花苑广场业主票决物管公司去留,意外被一起暴力事件打断。如回溯这个业委会自2010年筹备至今的整个过程,它充满活力的背后,也一直都有各种“成长的烦恼”:物管冲突、业主信任危机、系列诉讼、自治规则遭遇尴尬等。

今年是《物业管理条例》颁行十周年。日前,南都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伴随这一条例而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如今所扮演的角色也颇复杂。如检视发生在佛山、那些让业委会(及其成员)站在被告席上的案例,其中既有因终结合同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纠纷,也有小区改造与业主的纠纷,甚至还有被控侵吞公款等。恰逢《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在试行两年多后也将于今年修订,或将能为众多业委会的未来成长指明新的方向。

A谁是管家物管VS业委会

物业管理合同被终止物管提诉遭驳回

纠纷难弥,业委会、物管各自征询民意。判决显示,不论有无正式书面物管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期限是否届满,凡业主表决过2/3,解聘都能获法院支持,但如票决未经业主大会,则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败诉。

业主不满物管公司,想解聘怎么办?通过业委会组织票决其去留。这是花苑广场业委会筹备时就曾面对的问题。在经历波澜不惊的两年多时间后,再次摆在了他们的面前。

在南海区,这类纠纷并不鲜见。如桂华花园,早在2003年12月20日,就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在那之前,桂怡物业公司在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下,对桂华花园进行物业管理,住户按30元/户的标准向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过,业委会产生后,分歧很快公开化,尤其是针对停车收费所得款项使用情况,业委会认为应用于增设老幼娱乐设施或作维修基金等,但物管方面最初只同意翻新楼梯间刮灰等。

分歧最终促使双方都付诸票决。2005年7月,桂华业主委员会就是否继续由桂怡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向业主发出意见征询表;同年8月,桂怡物业公司也就是否继续由其管理向业主发出意见征询表。最终,在282住户中,他们最终获得的支持为218:181。尽管此前没有物业管理合同,桂怡物业公司最终被“解聘”。对此,桂怡物业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南海法院,但一、二审都被驳回。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桂华业主委员会组织桂华花园业主对关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意见征集,最后根据业主表决书的过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决定解除与桂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此决定的作出主体及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个案

记者从佛山中院公开的历年判决中发现,这也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依据。成立于2004年12月14日的桂城名苑小区业委会,后来也与南海区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簿公堂。

不过,桂城名苑业委会可能并没想到,它会因程序不公而败诉。2005年11月,在未完成是否解聘票决的情况下,他们进行了新的物管招标,后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确定中标。随后的12月16日至2005年12月30日,业委会就业主是否同意选定新物管并同时解聘旧公司的意见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714户回收调查表中,688户同意,15户不同意,11户中立。

几乎与此同时,兴业物管公司也就是否同意其继续管理并提高服务水平向业主做了调查,调查结果:在640户回收调查表中,520户同意,79户不同意,41户中立。

法理

由于业委会一直催办新旧交接,很快就收到法院传票。经审理,法院认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作出选聘和解聘决定,超越业委会的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其所作出的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名苑一、二、三区共有业主1007户,但业委会在公告时,称“凡2005年11月5日前不到业主委员会登记的业主一律作同意重新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看待。”对此,法院表示,业主大会的形式只有两种:“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故该公告不具有通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效力。且其内容具有强制性质,将业委会的主观意愿灌输在实施方式上,名为征求意见,实属剥夺了业主的表决权、投票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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