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住建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物业被炒不能一走了之

2014-11-12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A-A+

来自市住建局的消息,《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从下月起正式实施。

该指导意见共有五章46条,分别从物业项目的承接、退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按照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新建物业服务项目。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符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等规定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相关资料。为保证承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前期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进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日。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发生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期间责任范围内的遗留问题。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交接查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仍不履行的,全体业主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在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退管中,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指使、强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驻,致使物业服务项目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决定或指使、强迫的委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三种情形不得擅自退出物业

三种情形,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注销、资质降级、吊销及合并、分设等情况致使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除外)

(一)已经销售的物业尚未交付或未投入使用或部分交付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告示的,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

来源:苏州日报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媒体专栏 申请+

扬州物业网

是由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扬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指导建立的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网站,由扬州金房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