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物业之家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关注 > 正文

上海新规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应每半年公布一次

2015-03-30 08:30 来源:扬州物业网 人评论

A-A+

乘客被困电梯报警后,维保单位需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这是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上海市在用电梯已达18万台,年平均增长率为10%,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即将施行的《办法》对老旧电梯的安全和保养做了特别规定: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办法》规定,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在上海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每半年公布1次费用支出情况。

《办法》强调,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市或者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摘要

制造单位应召回缺陷电梯

一是要求制造单位出厂时载明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二是要求制造单位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三是要求制造单位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电梯应配备远程监测装置

电梯远程监测系统能实时采集电梯运行数据,并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传送,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但维持运行需要一定的费用。为此,《办法》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时配备远程监测装置。但在使用环节,考虑到维护保养单位的规模和能力存在差异,经平衡各方意见,规定鼓励维护保养单位通过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电梯维修费等由业主承担

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无约定按房屋面积出资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来源:中国网

  • 收藏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媒体专栏 申请+

扬州物业网

是由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扬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指导建立的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网站,由扬州金房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