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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举证困境和对策浅析

2010-04-12 12:13 来源:iwuye.com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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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件之所以容易引发争议,除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位(如业主组织的诉讼地位、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界定等)原因外,另一重要原因在于评判或审理时纠纷时双方举证的困难。公众与媒体均认为业主举证困难是弱势群体,其实物业公司也是弱者。典型的标志是物业公司证明对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工作记录,如保安巡逻记录、维修修理保洁记录、设备运行记录等等,但这些资料都是物业公司单方形成和保管,很少有第三方见证或评价。在法庭审理时,业主一方无一例外的声称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甚至不予质证,这时决定权全在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当前舆论一边倒向业主的背景下,是否能得到法官的采信的确是个大问题。笔者所办理过的物业纠纷案件几乎都遭到类似的抗辩,结果是有些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些则被驳回。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一般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起诉或者抗辩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义务的举证责任。但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具有长期性、琐碎性、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等特征,物业服务质量标准难以量化,服务的最后效果很多是通过服务对象的主观感受来判断,对于物业公司所履行的义务有无或履行是否到位,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反映出来。因此,物业公司要根据“肯定事实一方负举证责任”,能证明自己已经全面、妥善地履行物业服务也大多只能把自己单方形成和保管的各种工作记录资料全部摆之于公众或呈上法庭。其实,如果能确立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建立和健全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和监督程序,通过这些程序而取得的相关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效力将大大提高,但在目前该评价标准或机制尚不能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就只能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上所述,这些证据的特征决定了很难有效维护物业公司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物业公司的举证困境。

我们无法奢求立法者对法律条款制定得多么完善和细致,也不能苛求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何日建立,在现有司法环境和市场条件下,物业公司要有效应对举证困境,必须树立和强化证据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合同意识、细节意识、主动意识,实务中应重点抓好以下证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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