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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3】

2014-03-31 16:17 来源:张婷婷/法律教育网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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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在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与《物权法》的缺陷

(一)《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我国目前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的现状

《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但占用城镇公共道路或规划用于停车的地面车位属于例外。但是《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一些新争议还在产生。

1、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改变处置车位的方式来赚取高额利润。

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正所谓“物以稀为贵”,停车位的单位面积售价甚至比房子还高好几倍。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许多开发商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仍在销售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就己经在销售的楼盘的停车位,并在销售合同里增加一条内容,即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主需要可以另外购买。[3]在被称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的小区停车位、车库权属纠纷中,上海法院首次运用了《物权法》进行判决,该案件的核心就是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地下自行车库和地面停车位。法院针对原告业主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业主,与法有悖,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业主,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4]在该案中,开发商的作法无疑违反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因为《物权法》第74条明确赋予开发商与业主进行约定的权利,而且也强调小区停车位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作出以上约定,过后就肆意提高停车位价格,使得本来就已经承担高额房款的业主可能最终会放弃购买停车位。

2、高额停车费的征收使得“停车难”问题进一步加剧。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发生的物权诉讼最引人关注的都与停车位和车库有关。业主已经购买了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继续向其收取停车管理费,比如北京北广家园的业主与物业之间就因为征收高额停车费而引发冲突。[5]对于这种冲突,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业主只能同物业公司交涉,但现在业主们可以用《物权法》作为维权工具。因为既然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业主就取得了该停车位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权能就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其财产自由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终极支配权,[6]这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同时所有权也具有其消极权能的一面,即排除他们干涉的消极权能。[7]物业公司将业主的停车位作为自己的收费停车场,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业主有权请求相关机关排除物业公司的干涉。但业主维权之路却并非一帆风顺,因为《物权法》的模糊规定使得各方对同一法律文件却作出不同的理解,对此,法院也很为难。因此,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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