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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5】

2014-03-31 16:17 来源:张婷婷/法律教育网 阅读: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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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物权法和完善配套制度界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我国物权法已经出台,关于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权属及其相关问题的规定亦已起步。笔者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以期对物权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一)在立法上明确各类业主共有停车位的法律权属,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登记制度

物权法关于车位权属的规定对于业主共有的,并未按照不同类型的车位进行,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1、小区地面停车位和小区地下停车位,其使用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在登记制度上,笔者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应当在业主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上面加以注明,小区地下停车位在登记制度上,也可以采取在土地使用证上加以注明的方式予以公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之所以采取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加以注明的方法,是因为其权利的来源是土地使用权。这样注明,可以表明地面和地下停车位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使得其权属问题更加清晰化。

2、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其权利归本单元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在登记制度上,可以在房产证明上附上首层架空位的产权证明的方式。楼房首层架空车位采取在房产证明上附上产权证明的做法,是因为首层架空车位其本身是没有产权的,其权利依附于业主的房产权而存在。这样注明,亦可以表明车位与房屋产权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使得其权利的产生有所依据。

3、楼顶停车位,其所有权归本单元建筑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在登记制度上,可以采取在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以注明的方式。楼顶车位采取在业主的产权证上加以注明,是因为楼顶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明上加以标注,很好地解释了单元所有业主拥有楼顶车位所有权的原因。

以上权利性质均为按份共有,既业主按照各自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面积之分额进行共有。此外,在《物权法》中未明确涉及的一些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中具有边缘性和争议性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囊括以下几点,应该在今后的物权立法中加以完善。

(二)借鉴台湾模式,引入相关概念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定是比较有特点,可操作性也是比较强的。因此,笔者以为,完全可以在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过程中对其相应予以借鉴和扬弃,并引入有关的停车位概念。

1、法定停车位

我国小区停车位的增长跟不上车辆保有量的增长,小区车位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要解决这个供求矛盾,光靠市场自己调节是不行的,它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需要国家用立法的手段来督促开发商在建造小区的时候,建造一定数量的停车位。这就是“法定停车位”概念。法定停车位可以保证小区内相当数量的业主拥有停车位,使得小区的停车位在较长时间内可以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定停车位必须由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不允许开发商将其使用权擅自转让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当业主想将其车位转让时,也必须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进行。当确实有剩余空位时,物管可以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将其对外出租,但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一旦小区内业主需要使用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以小区内业主使用为优先。此外,租赁取得之收益,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2、增设停车位

这里所指的增设停车位,笔者认为基本上相当于台湾的自由增设停车位。即开发商在满足了法定停车位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建设的停车位。

由于增设停车位是在法定停车位己经基本满足小区内的业主需要时再建造的,所以我们应当视小区业主己经授权开发商代为处理。所以开发商既可以将增设停车位交由小区业主使用,也可以将其交由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使用,所得之收入,亦应归小区业主所有。

允许建设增设停车位的意义在于:其一,它使得小区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了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了土地的闲置;其二,增设停车位在将其出租给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使用时所得的收益,可以用来分摊开发商建造车库的成本,既可以使得开发商较容易地收回成本,也使得业主分摊的费用降低,可谓一举两得。

3、公共事业停车位

台湾的奖励停车位的一个功能,就是给一些诸如撒水车、邮政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公共用车预留车位,以便这些车在开进小区时有固定的停放位置。笔者认为在我国,特别是在诸如北京、上海、重庆都特大型且人口稠密的城市,设定这样的车位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如上文所说,我国的小区停车位呈现供不应求的特点。而这些公共用车一般驶入住宅小区时都是执行公务,如果还需要为寻找一个合适的或者是可以停车的位置而耽搁时间,其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需要在小区为这些特殊的车辆寻找一个固定的停车位置,以便它们方便快捷地停放。这就决定了公共事业停车位只供专门的车辆停放,即便平时闲置时,也不应允许任何车辆占用和使用。

(三)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的费用分摊及利益归属法律地位也应做出规定

地面停车位,一般开发商都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分摊在业主的购房费用中,因此应当明确规定采取由全体业主按照其各自购买房屋的面积予以分摊的形式;地下停车位,前文己经分析过了,仍然应当采取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房屋面积予以分摊的办法。并且法律应当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采取其他的办法,以免开发商重复收取费用;首层架空停车位,有需要车位的住户进行分担;楼顶停车位,由本单元的业主根据各自住房面积予以分摊。此外,在小区车位取得的利益这一问题上,应当明确归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至于分摊到具体业主的份额,那是业主之间的问题,绝对不允许开发商将利益归为己有,或以所谓“代为管理”以及其他的非法名目划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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