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题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详细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应业主自行承担。
意见稿还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市、区应当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争论:
珠海市民最希望修改需“双2/3”业主同意的原则或者有其他解释。然而这一块却毫无变动。其次,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相应业主自行承担。本来这样的规定是没有问题。可是,要是因为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维修费用超额,还需业主买单这就过分了。
网友热议:
网友:关于这个三分之二矛盾比较突出,比方说楼顶漏水,顶层业主意见很大,但其他楼层无所谓,就很难凑齐三分之二这个比例,无法动用资金进行维修。
网友:交了这钱,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由这笔钱支出,我还要物业管理处和交物业管理费干什么。